第二,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可能构成第3款规定的拒绝交易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尽管芯片生产企业是高通在芯片市场上的竞争者,但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芯片生产企业作为被许可人,符合第3款规定的“交易相对人”概念。由于在进行专利许可时,相关市场是每一标准必要专利,对这种特殊类型的市场,高通负有将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FRAND义务,如果拒绝交易的行为确实存在,高通很难找到合理的抗辩理由。 第三,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第5款规定的捆绑交易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涉嫌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基带芯片市场上的双重支配地位;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则涉嫌分别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基带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成趋势 “高通案”并非国家发改委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调查,今年2月,发改委已经完成了对IDC公司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调查,接受IDC的整改方案,同意中止该案的调查,IDC案从正式立案到结案仅8个月,远超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速度。除了国家发改委,中国的法院和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审批中,将企业应当遵守FRAND原则作为批准所附条件之一,涉及案例有2012年5月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附条件批准以及今年4月8日对微软收购诺基亚的附条件批准。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期限的合法的“垄断”,似乎是一个与《反垄断法》矛盾的概念,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福祉,其交叉点就在于反对知识产权滥用。在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上,发达国家呈现出愈加依赖反垄断法的趋势。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输入国,在反垄断执法上刚刚起步,国家发改委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上的执法行为,是中国明确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信号,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升到国际水准的标志之一。 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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