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不容小觑,它可以摧毁受害家庭成员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有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伤害并不逊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近日围绕广东省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不管何种表现形式,家暴都是家庭和睦的天敌。深圳市妇联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先行先试,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反家暴法律法规的不足,而且对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可以说,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是反家暴立法的一道亮丽风景。 家暴一般发生在私生活和家庭内部,隐蔽性较强,特别是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没有打骂、残害等通常意义上的家暴行为,即便经济控制如何升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介入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毕竟没有任何外在伤害。其实,经济控制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不容小觑,它可以摧毁受害家庭成员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有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伤害并不逊于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揆诸现实,也有不少家庭因不堪忍受经济控制而走向破裂,有的受害家庭成员就因为受到家庭经济暴力要求损害赔偿。虽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但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于经济控制未纳入家庭暴力范围,受害家庭成员的诉讼请求也往往得不到司法支持,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受害家庭成员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也存在法律障碍,也就说对经济控制,依据当前法律无能为力。 当然,有人会搬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院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来说明经济控制已纳入法律范畴。的确,该指南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悉数在列,并根据有关国家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一一予以定义。可应当注意的是,该指南的本质性质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为法官提供的参考性办案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家庭暴力屡屡发生的现实背景下,经济控制不该成为反家暴的法外之地,而应及时纳入法治保障范围内。放眼国外,不少国家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规定正好是对我国当前反家暴法律短板的补强。然而,深圳是经济特区,根据法律地域性特点,条例只能适用于深圳市,加之经济特区立法,相对其他城市,具有显著的破格性和试行性,对于破格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畴的立法,其他城市即便想借鉴,也苦于缺乏上位法支撑和如深圳一样的立法权,而无法成行。 所以,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质的反家暴法律,明确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也可待《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出台试行后,逐步弥补试行过程中呈现出的不足,再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以便更好保护受害家庭受害者。 |
相关阅读:
- [ 08-19]语言和经济伤害纳入家暴是社会文明
- [ 08-18]反家暴要法律也要有声有色的社会工作
- [ 07-29]李阳皈依佛门,要让家暴升级?
- [ 07-24]若得法律抛“绳梯” 何须跳楼避家暴?
- [ 05-15]“打孩子不是家暴” “糊涂家长”真多
- [ 04-02]立法反家暴 接地气才有震慑力
- [ 01-23]联名求轻判难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保护伞”
- [ 10-21]宁夏灭门案,家暴何以步步升级?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