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这些年来,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种环境下,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例层出不穷。虽然各界一再呼吁,但从法律到行动层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力度显然还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地方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去统筹负责。 法律法规存在不健全,再加之没有专门机构去协调,不要说日常的保护工作不到位,一旦遇到恶性事件,处置往往也会滞后甚至难以善后。 比如,令人印象深刻的“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去年,南京一名吸毒母亲的两个女儿饿死家中,事发前相关部门、社区、公务人员、亲友和邻居都曾有过形式不一的帮助,但最终依然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事后人们反思,对于这样不称职的母亲,本来是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问题是,具体是哪些人员和单位呢? 申请撤销主体的不确定,显然容易让相关法律沦为一纸空文。有法律人士建议,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比如让邻居、团委等个人和机构有权申请撤销不称职父母监护权。这当然也是值得尝试的办法,但不得不提醒的是,中国传统观念之下,往往将父母漠视乃至虐待孩子的行为看成“家务事”,出面劝阻已属不易,要邻居为此去和那些不称职父母对簿公堂,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最现实的办法,或许还是尽快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承担起诉申请撤销监护权等“得罪人”的事,保护那些处于险境的孩子。 当然,成立这样的专门机构,也不意味着所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事,都只要交给该机构去做就行。事实上,国外的经验表明,保护未成年这样的弱势群体,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可发挥的作用非常突出。国内近几年也有不少公益组织在这方面表现突出,比如百名女记者发起的“女童保护”公益行动,也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所以,在成立官方专门机构统筹协调的同时,如何给民间公益组织和人士,提供各种政策和资源的扶持,让他们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中,也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人大建议“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但基于现实的紧迫,我们更建议将“适时”改为“及时”,早一天行动,就会有多一些的未成年人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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