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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去向不明”,学校责任仍要明确

2014-09-18 16:06:16 李云勇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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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一小学班主任悬赏50元怂恿学生从二楼跳下,一名四年级学生跳下把腿摔断。家长找到学校索赔,学校表示,这是老师个人行为,诱哄孩子从楼上往下跳不属于教学任务,应由老师个人负责。学校已将老师开除,其去向不明。(9月18日《京华时报》)

姑且相信学校说的是真话,被开除的老师“去向不明”,当事人不在,学校就没有责任了吗?事情就可以挂起来了吗?不,老师“去向不明”,学校责任仍要明确。

学校承担协助责任。如果受伤学生构成轻伤以上伤害,老师怂恿学生跳楼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学校,应当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保障教学秩序和学生生命安全,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公检法等机关找到被被开除的老师。这是学校的责任,不能回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又是在正常的教学时间,老师鼓动学生冒险,老师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当时学校不知情,而且也不会允许这样做,但学校没有履行正当的监护责任,学校应当承担事后的赔偿责任。学校可以在做出赔偿后,再向责任老师追索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款。

学校承担管理责任。学校开除老师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无关,不能以此弥补或推卸学校应负的民事监管责任。聘用的老师从何处来,联系方式如何,必须明确,不能任由一只身份不明的阿猫阿狗都可以来教书。事情发生后,处罚必须及时、到位,以儆效尤,否则还会发生类似的伤害案例。

被开除的老师“去向不明”,学校必须及时明确自身的责任,必须勇于承担责任,迅速整改,学校只有亡羊补牢,才能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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