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辽宁少年张鑫垚,车祸中勇救同学,自己却身受重伤,一只眼失明。为治疗,家里背了30多万元外债。当地部门认定,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然而,这个称号却没能授予给他,因为“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11月24日人民网) 在路边摔倒的老人都无人敢搀扶的年代,一位15岁的少年,却在车祸发生的紧要关头,勇救同学,却留给了自己一身的伤痛。这样的少年让人怜惜,让人敬佩。 关于在是否要授予这位少年“见义勇为”的称号这个问题上,确实有着一些纠结。不授予,少年的心难以抚慰,旁观者也会心凉;可是一旦授予,便是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无声的鼓励,除了对对未成年的保护无利外,且会造成之前一大批类似案例的反弹。 每一种观点都很有道理,他们有着截然相反的倾向,却有着共同维护的立场,那就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还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且承载着家庭和社会的期待和重担,如此一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就显得“重于泰山”。见义勇为是一种传统美德,不能不宣扬;而未成年的健康是家国之重,必须去保障。此事件的难解之处就在于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结合点,使两方面都能得到满足。 其实在案件中,社会和政府对张鑫垚的关注已经充分显示了人们对他见义勇为的“义举”的肯定,因此,因目前的情况来看,他最需要的并不是那个空头名号,而是名号背后那些可以帮他恢复健康的社会救助。如果真如文中提到政府充分肯定孩子的行为,并且寻求其他途径予以表彰和支持,解决孩子的实际困难,笔者认为,这也是大众所乐见和乐于接受的。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发布的见义勇为通知,在一些规定上相对较为模糊。所以,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立法,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评比、表彰、抚恤等,出台可操作的细则,为那些勇敢的人们加一层制度的“保护栏”。 无法享受“见义勇为”称号的英雄少年的事迹给了我们一个提醒,未成年人作为比较脆弱的个体,着实需要社火更方面的怜惜和爱护,惟有人性的柔化“外衣”与制度的刚性“铁甲”才能护他们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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