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日前由最高检出台。其中提出,2015年将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规范冤假错案发现受理、审查办理和监督纠正机制。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其中,以呼格案最受全国舆论关注,成为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以及2014全国法院十大典型刑事案件。在刚刚闭幕的内蒙古两会上,该案更被写进内蒙古法院工作报告。尽管呼格吉勒图的无罪判决经过令人煎熬的等待,但该案无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弘扬自治区政法机关正能量的典型案例,而且这种正能量正以不可抗拒的力量不断壮大。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中,向呼格家人通报了检察机关针对“呼格吉勒图冤案”涉案人立案查处的进展,并向呼格父母表示:无论涉案人员现在身居何职、是否离退休,都将依法按照程序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会依法严厉追究。 为了让正义能更及时到来,也为了让等待变得可以预期,上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即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申诉案件启动异地审查,以期打破司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刑事案件申诉的异地审查,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只有在广受关注的聂树斌案中异地复查作为一种临时性程序被提出。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诉法对于申诉已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出于司法效率的考量,申诉案件应首先鼓励在本地进行审查,但异地审查可以作为对于现有申诉制度的一个重要或者说不可或缺的补充。一旦本地法院开始复查,但长期不作出答复,这样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纳入异地审查的范畴。 异地,确实能有效排除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有利于“去地方化”司法目标的实现。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异地审判,如今我国对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基本实行了异地审判,这已经成为一种司法惯例。异地审判可以有效突破腐败高官的“势力范围”,防止地方保护和不当干预,有效排除地缘人际关系网的束缚,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职业安全免受打击报复,为保证独立审判创造客观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司法公正。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促使改革顶层设计清晰呈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无疑都是对司法“去地方化”的重大改革。最高检提出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亦是在这大背景下的有益尝试,能更好地督促法院对案件进行申诉审查工作。 当然,更重要的还应该考虑赋予上级法院更多的制约权,推动本地更有效地进行申诉审查,而不是过多地适用异地审查。毕竟,有效的司法制度应该是能通过自身合理运作便能达至公平公正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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