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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组团”傍名牌,监管去哪儿了

2015-04-27 17:00:32 陈怀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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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瓶葡萄酒,超市老板收了110元货款,却被判赔15000元。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思明区13家店铺,称其所售葡萄酒商标,与中粮注册的“长城”、“华夏”等商标相似。这13位商家最终都被判败诉,它们均为假冒商标、傍名牌的行为付出了代价。(4月27日东南网)

一个思明区,竟有13户商家“组团”,去假冒同一家葡萄酒。当然,你们能“组团”整假货,人家也可以将你们“一串烧”告上法庭。不过,此案有点令人蹊跷处:这些本是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何以最终都进入了司法程序呢?此间的市场行政监管部门,你们去哪儿了?

按照《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假冒商标、傍名牌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流通领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并对市场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中粮集团最终却走了法律渠道,这里面,为啥没有市场行政监管理部门的事儿呢?

首先,人们想问的是:一个思明区,竟有13家商户一道“组团”对中粮葡萄酒进行假冒、傍名牌,那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平时你们都忙啥去了?大面积、塌方式的假冒、傍名牌情形出现,要说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了,这很难说得圆吧?

其次,商家举报假冒、傍名牌行为,本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告、投诉,要求其予以行政处罚,为何中粮最后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呢?一种情形可能是,中粮集团不相信当地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平时你们都查不出问题来,只能靠我们商家自已去查,所以,不信你了,咱信法院去——当然,按行政处罚法规定,举报者有此诉告途径的选择权。另一种情形则可能是,此13家商户所侵权商品数额,达到了行政法规规定的案件须移送司法部门的限额——若如此,则说明此13起侵权案件数额之巨、影响之大了;这也反向说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此前的监管,显然有不到位之嫌。

可见,假冒伪劣商品横行,须要进行综合整治,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它仅靠经营者自律,当然不完全可靠;而只让生产者自已去查假货、打官司,也勉为其难——除非它是会分身的孙悟空。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在位不缺位、履职又尽责——各方一道,携手共治,才能打得“山寨商品”无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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