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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局长获释 13年损失待补

2015-05-19 18:01:34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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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宣判,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家属为黄政耀送上鲜花 曾玺凡/摄(图片来源:东快网)

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在职期间,与妻子为福清市公证处涉外公证翻译文件,并收取每件20元的翻译费。2002年,黄政耀被当地检方指控贪污等罪;2014年,福清市法院一审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昨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宣判,宣告黄政耀无罪,当庭释放。(5月19日《海峡都市报》)

局长兼职翻译与许度捕鱼

常州郡守许度爱吃太湖白鱼。一名渔夫为了打赢官司,便挑了几条太湖白鱼送他,但许度却一口谢绝,只是在官司打完之后向渔夫学了捕鱼技艺。明太祖朱元璋巡访到常州,许度大摆鱼宴招待他,太祖质疑许度公款买鱼,许度说鱼是自己捕来的,朱元璋不信遂让许度下湖,却见许度撒网捕鱼老道如渔民,于是龙颜大悦赏许度纹银百两。

黄政耀的经历和许度颇有相似之处:许度为了爱好,拒绝受贿,学会捕鱼之技,黄政耀凭借一技之长兼职翻译,以辛勤劳作换取报酬,期间既没有耽误工作,也没有滥用手中职权。然而,许度捕鱼换来的是“纹银百两”,黄政耀“捕鱼”得到的却是贪污指控。

黄政耀是一名公职人员,其在业余时间兼职创收,或许稍有不妥,但是他挣钱用的是自己的外语技能,而非手中所掌握的权力,这和那些以权谋利、蝇营狗苟的官员有本质的区别。再者,公证处起初也聘有翻译,原来的翻译移民之后,黄政耀及其妻子接替,其接替的方式合不合规我们暂且不说,但即便就是另外有人来接替,肯定也不会是白干活,也要取得一定的报酬,从这一点来讲,说“黄政耀所收翻译费属国有资产,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贪污行为”,显然值得商榷。

黄政耀曾是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可见一斑,这样的人未必就不会违法犯罪,如果他确实触犯法律,那也应当严惩不贷,但如若罪名是莫须有的,黄政耀自己的时光被耽误了不说,国家也会因此蒙受损失。

二审宣判无罪,事件终于尘埃落定,黄政耀赢得清白之身,但是事件中需要反思的问题却有很多。如果这样的事一再上演,像许度那样一技傍身、以技谋食的官员只会越来越少。(高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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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职局长获释 13年损失待补

“无聊的案件”烛照法治进步

这桩案件说大不大。1997年起,黄振耀因有外语专长,为福清公证处兼职翻译公证文书并从中获得报酬,结果于2002年被指控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家财产罪等三项罪名,并于2004年一审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利用一技之长为人翻译文书,每次报酬仅20元,却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这样的结果令人惊愕。黄的律师干脆评价,这是一个“无聊的案件”。

这桩案件说小却也不小。这不仅涉及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也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从卷入翻译费风波算起,黄振耀的人生中有13年是在梦魇中度过。试想,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3年?当庭释放的黄振耀已是胡须尽白,似乎在诉说自身所经历的不幸遭遇。黄案涉及的事实并不复杂,从一审判决有罪到二审宣判无罪,却要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这本身已构成一种不公。为何这桩案件未能及时宣判,其中牵涉哪些问题,实在值得追问与反思。

然而,哪怕二审宣判无罪后,黄振耀案在网上仍聚讼纷纭。比如有网友认为,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与职务有联系的活动并收取费用,这就是受贿行为。也有网友表示,黄没有利用职务上的资源,而是凭自己的本领和汗水获取相应报酬,没什么不对。持不同观点的人,在网上争论不休。这表明,许多人不仅对这桩案件仍有争议,对司法体系的运作也有认识模糊之处。

其实应当这么理解,黄振耀二审宣判无罪,指的是贪污罪不成立。也就是说,法院判定黄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客体要件。例如,构成贪污罪的条件之一是侵犯公共财物,但黄所获取的翻译费只是劳务所得,而不是公共财物。这就是所谓罪刑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哪怕黄振耀这么做可能涉嫌违纪或其他违法问题,但只要不是构成贪污罪,法院就不能以贪污罪来指控和进行判决。这是有些网友误读此案的原因之一。

当然,若以今天的眼光看,黄振耀的行为或有违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纪要求。如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兼职作出了明确界定和要求。黄当时的职务身份与公证处也存在利害相关,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书并获取报酬,确实免不了有“瓜田李下”之嫌。但从中还应看到的是,像黄振耀这样的人,精通外语,有翻译专业技能,当一名司法局长,无疑是错配了资源。理解这一点,对现如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无启发意义。

处在当下,该如何让整个社会迸发出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潜能,为发展添动力?关键在于解除制度束缚,解放思想,让人们勇于追逐梦想,让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是要从制度上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权力干预;另一方面是要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譬如以往被认为违规的医生“走穴”(多点执业),如今得到正本清源,不仅为法规所允许,而且正在从措施上加以鼓励。

关注黄振耀案,就是要看到,中国要加快步入法治社会轨道,不仅在司法上要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在社会运行上也须遵循法治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黄振耀案,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十分重要。(钱江晚报 魏英杰)

兼职局长获释 13年损失待补

正义迟来,但终究还是来了。此案之所以瞩目,主要有两个看点:其一,局长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翻译究竟是合法收入还是贪污;其二,检方对黄的指控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审理过程为何长达10多年?

良法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黄政耀被释放,皆大欢喜,但并不算完。漫漫13年间,黄经历了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一些看得见看不见的损失理应尽快补上;“部门多次协调,作过无罪认定但无果”的背后,是否真有网友口中所怀疑的“内情”,也需调查明白。只有个案办扎实,能服人,才能凝聚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京华时报 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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