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应定位于半公益机构,既要有公益属性,又要考虑到其生存问题允许适当收费】 从2006年起,各类反传销协会、网站、联盟等民间反传机构开始出现,这些机构多由一些曾经深陷传销的人员所创办,接受解救被困者和反洗脑的求助。起初的一片公益热情在遇到经费困难的现实后,他们无奈选择收费运作。然而,这些机构收费无标准,高低可差9倍(8月10日《新京报》)。 在各类传销组织难以禁绝的情况下,各种民间反传销机构作为执法部门打击传销活动的补充,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然而,民间反传销机构却存在不少问题,除了收费无标准外,还存在资质认定无门槛、反传销“专家”泛滥,以及翻墙入室、暴力逼问,身份不合法、违规经营等问题。 民间反传销机构多年来处于灰色地带,尽管帮助了不少家庭解救出传销人员,对传销组织也是一种打击,但其总是处于混乱状态、灰色地带终究不是办法,比如翻墙入室、暴力逼问等做法涉嫌违法,有可能把自己送上法庭。再如收费无标准,可能会滋生暴利,损害求助者利益。 令人不解的是,民间反传销机构已经存在9年,至今仍未走出灰色地带——有关部门既没有主动将其纳入监管,规范其操作,也没有出台制度给民间反传销机构合法身份。如此一来,民间反传销机构自然会野蛮生长,这个行业必然乱象丛生,存在多种隐患或者潜在风险。 首先,应该完善反传销制度,把民间反传销纳入其中。尽管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等制度。然而,反传销制度仍不健全,比如存在有关部门相互扯皮的问题,现有法规对于传销的认定、处罚过于简单。 尤其是,反传销制度忽略了民间反传销,既没有赋予民间机构合法地位,也没有规范其操作行为。也就是说,立法时忽视了民间反传销机构的存在。鉴于传销活动今天仍很普遍,笔者认为,要么完善《禁止传销条例》,要么制定反传销法,总之,制度上要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 其次,对民间反传销机构进行准确定位。据悉,2006年至2008年民间反传销机构更像纯公益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被解救者自愿给钱。但由于民间反传销会有不少支出,纯公益是无法走到底的。同时,收取高额费用意味着其变成了纯商业机构,也不值得提倡。 笔者建议,对民间反传销机构应定位于半公益机构,既要有公益属性,又要考虑到其生存问题允许适当收费。再加上传销人员陷入传销组织,责任主要在自己,理应为解救行动承担一定成本。同时,民间反传销机构弥补了政府反传销工作的不足,政府应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反传销机构发展。 最后,执法部门应与民间机构联手。有人把政府反传销部门称为“正规军”,把民间机构称为“游击队”,这既道出了现状,也说明官方反传销与民间反传销各有优势,同时各有不足。只有联手才能优势互补、减少不足,共同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民间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特长,成为反洗脑者、传销情报员等,侧重于唱“文戏”。工商、公安部门应该承担现场解救的角色,侧重于唱“武戏”,例如,翻墙入室、依法审讯等。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民间机构反传销的风险。换言之,民间反传销机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制度要有规范。 除了加强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监管之外,还应该成立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治自律,比如说正式成立合法的中国反传销协会。过去成立这类协会需要找挂靠单位,从今年7月公布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来看,今后成立反传销协会应该容易了。 |
相关阅读:
- [ 08-11]莫让“反传销”沦为另一种“传销”
- [ 08-11]民间反传销急需走出灰色地带
- [ 08-11]民间反传销组织是司法机关的尴尬
- [ 05-25]谁让微商向着传销野蛮生长?
- [ 05-25]治理“微商传销”须尽快补齐法治短板
- [ 03-16]大学生沦为传销分子值得反思
- [ 10-27]“经验判断”岂能取代“依法办案”?
- [ 07-14]如何让“非法传销”这个幽灵不攻自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