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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连坐邻里并不冤枉

2015-11-13 15:11:35 杨涛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出生不久的女婴小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小欣怡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1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北京晨报》11月12日)

从事情真相而言,这80名业主不仅有人是“冤枉”的,而且是大多数人是“冤枉”的,因为这高空抛物的只可能是一个人,而不是80个人,按理说,那就不能让其他79人也承担抛物责任。但是,法律不相信眼泪,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么,物体坠落这栋楼的业主都可能是加害者,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了。

而且,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必须的。因为,在高空抛物这种情形下,许多时候,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证据来证明谁是加害者,但是,他们受到的实际损害却是真实的存在,如果不给予赔偿,那对于受害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那么,在找不到加害者的情形下,就只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委屈建筑物的业主了,由他们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由于现实举证难的问题,某些业主不得不承受必要的“冤枉”。

进一步而言,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还能起到更有效地找出加害者和防范高空抛物的目的。如此,可以促使人们“多管闲事”,及时制止他人高空抛物,因为他人抛物自己也可能担责。同时,即使发生了高空抛物伤人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发现加害者,因为,对于“无辜的业主”而言,往往愿意揭开他们看到的抛物者,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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