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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驴友探险须备案十分必要

2015-11-19 17:38:39 史洪举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在政府对户外探险者承担救援义务的同时,探险者也应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告知有关部门】

11月17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请会议审议。该草案拟规定,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违反该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且应承担民事责任(11月18日《华商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驴友形式组织的户外探险越来越成为部分人的爱好。然而近年来,超出景区游览线路进行探险并导致危险发生的事件屡屡出现,给参与者带来了极大威胁乃至人身伤亡。而且,发生危险后,由于遇险者所处地理位置的不明确,通信的不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救援难度和救援成本。据报道,10月5日,17名驴友擅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与外界失联。随后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才将17人救出。甚至可以说,凡是有驴友遇险的情况,无不需要政府部门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救援。因此,要求野外探险组织者提前5日将相关情况备案的做法十分必要,而且,这一规定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甚至应上升到国家立法高度。

虽然近两年中央一直在推行简政放权,要求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尽量少干预市场。但是,要求探险组织者备案的做法不仅不违背简政放权的初衷,而且是对户外探险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的必要措施。如前所述,户外探险活动均是在正常景区以外进行的,有很多地段属于高度危险区域,有的地段则属于禁止进入的保护区。探险者擅自进入已属违法行为,而进入人迹罕至的区域后,远远地超出了政府的预见能力和救援能力。

在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就得履行义务,从来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政府对户外探险者承担救援义务的同时,探险者也应履行相应的备案义务,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等告知有关部门,以便减轻政府的管理和救援成本。否则,任由户外探险者毫无顾忌地随意探险,进而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这既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也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更是对因承担搜救任务而陷入危境的救援人员的不尊重。因此,要求户外探险者事前备案不是政府之手伸得太长,而是对任何人类活动均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具体践行。

根据草案规定,未依法备案的,将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但目前很多情况是野外探险活动遇险后有关部门方得知有人从事该活动,也即只要未遇险,不备案者就可能逃避处罚。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必须强化巡查力度,不放过任何违规者,不让任何人心存侥幸。

当然,还应注意,备案不是审批,草案若通过,其具体操作时应避免备案制异化为审批制,并产生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此外,笔者认为,对未备案者,还应提高违法成本,譬如要求其承担一定比例的救援费用。如此才能引导民众理性探险,提高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安全防范及责任意识,让户外探险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有序发展。(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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