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警察不敢抓狗”不止是失职

2015-11-24 07:39:01 木须虫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11月20日晚上10时多,家住广州白云区的刘小姐带着三岁多的女儿正准备回家,在路上被一只大狼狗连续撕咬,在路人的帮助下才侥幸逃脱。惊魂未定的刘小姐马上报警,没想到派出所值班民警的回复是“那么大的狗谁敢去抓?”(11月23日《法制晚报》)

当市民被大狼狗咬伤,受害人报警寻求帮助,是合情合法的诉求,况且恶狗伤人已经具备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同时,伤人的恶狗在未捕获加以约束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对其他的人群构成伤害,警察机关应当受理。然而,民警却回复“那么大的狗谁敢去抓”,无法理解这竟然是一种拒绝的理由。试想,如果逻辑靠谱的话,那么是不是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警察就可以退避三舍了呢?

当然,止于批评与问责徒具个案意义。而从民警的态度与选择,依稀可以听闻“警察不敢抓狗”耐人寻味的弦外之音:一是警察不管“狗事”;二是警察管不了“狗事”。当下城市养狗成患,那么多的机构,为何管不了几只烈犬?

广州是国内最早立法管理养犬的城市之一,1997年就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而2009年更是修订为条例。不过,从两年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实施的检查情况来看,存在执法困境,两年执法空白。对此,来自公安部门的解释是,犬只管理存在警力不足和执行行政处罚难的问题。固然,这不是公安机关不管狗的理由,但也表明立法本身存在可执行的缺陷。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城市对养犬的管理都掉入了立法与执行两张皮的困境,其核心症结在于立法在“管狗”而非“管人”。养犬对城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烈犬伤人更是显性的公共安全隐患。针对这些侵权危害,设置养犬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了后果,应当配套对应的治安、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管住关键的少数以及关键的环节,恐怕更有利于监管。

当然,由于受立法依据与权限的限制,地方立法制定的管理手段有限,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约束不了人,很多烈犬咬伤人大都赔偿了事,无助于矫正混乱的养犬秩序,也不利于执法的作为。养犬立法不能仅仅当成城市的事,要弥补上位法的不足,从治安与刑事法律中“打补丁”,解决好养犬侵权成本低廉和立法无据的问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