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作弊被开除,学校“太狠了”?
2015-12-31 17:37: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严惩大学生作弊当成共识和铁律 倘若是极个别中小学生,受认知和自律能力等方面的约束,偶尔出现作弊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主,侧重于让他们“长记性”、“下不为例”,或不难理解甚而很有必要。但大学生多已是成年人,理应清楚作弊行为的性质和可能要承受的后果,却不顾校方一再提醒、事先警告而顶风违纪,是可忍,熟不可忍? 对作弊行为的心慈手软、姑息迁就,既不可避免损害考试公平,又不利于增强学习自觉性、主动性,实际上也是对这部分学生的不负责任;更重要的是,不从严惩戒作弊学生,既难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诚信生态,这些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后,也难免会我行我素、热衷于走“捷径”和歪门邪道,进而影响个人成长、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开除作弊学生,表面看显得过于严厉,实质上是对当事学生的挽救和对规则、秩序的捍卫。 因而,不管是大学生自己还是学生家长,都有必要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性,不能等到东窗事发被处分、带来严重后果才抱怨叫屈。对作弊零容忍更要成为高校教育教学和各类社会招考严格坚守的高压线,决不容许极少数人的作弊行为污染、毁损良好的考风、学风和社会风气。[详细] 但是,对作弊学生不能一纸“开除令”了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内容,在执行上和操作上还存在一定不明确之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通讯设备”理解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作弊”是指企图作弊、正在作弊还是完成作弊。“作弊行为严重”则更是难以界定,究竟什么样的作弊行为才达到“严重”的程度,没有确定的定义,这就容易造成学校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弹性较大。因此,需要未来修订时加以完善和细化,明确下来。 同时,据前述“规定”,校方也不能简单化处理学生作弊事件,一纸开除令之外,必须有事前的大量工作铺垫和事后的工作延展。比如,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是否听取过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开除令下达后,学校是否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还有,学校是否已经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因此,治理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仅要有一个法治化的理念,依法依规地展开工作,更要在相关规制内涵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学生家长和公众一个有说服力的依据和证据,并在治理作弊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做好一切法治框架内的准备工作。如是,方能最大程度的消减质疑的声音,传递强有力的法治影响。[详细] 话说回来,作弊学生何尝不是诚信教育缺失的受害者? 考试作弊的不良风气由来已久,现在的学生自小缺乏诚信教育的濡染,他们缺乏诚信意识,现在突然以严厉的惩戒对付不诚信的学生,让他们一时无法适应。从这一角度看,这些失信学生何尝不是诚信教育缺失的受害者?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设立不能碰触的红线,对触犯者(失信者)予以严厉的惩戒,才能让考试作弊等不诚信现象得以收敛。但诚信教育并不能止于惩戒,要让诚实守信深植于学生内心,更需要加强诚信教育。如在美国,学校教育及家庭教育从小就告诉孩子诚实是最重要的品德,如美国孩子可以很有个性,有主见,但必须要诚实;而在国内,从家庭到学校,都不注重诚信教育,社会也没有涵养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这种教育环境,就容易滋生学术不诚信等问题。 人格与品德的养成,需要长期的教育与培植,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会单独通过惩罚就能完成。此次厦门工学院开除6名学生,并不为过,如此才能对不诚信的学生进行惩戒,但学校对学术不诚信的学生进行惩罚,要能一以贯之,不能时紧时松,要让学术不诚信的学生无处遁形,受到相应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平日的诚信教育,让诚信成为学生一生的信念与信仰。要知道,让学生畏红线而止之,避免学生因作弊而开除才是最好结果。[详细] 精彩短评 生命“诚”可贵,开除欠“推敲” 其实,该校在推行此举前,是执行“首次作弊留校察看,再犯会被开除学籍”的办法的。只是由于有学生临“危”不惧,心存侥幸,这才降低“罚”点,提升“惩”度。这里,学校在对待问题学生上,是否太欠缺一份耐心与包容?太缺乏一种责任担当与管理智慧?要知道,学生越是迷途难返,越需教育者“望闻问切”对症下药的功夫,而绝非“一棍子打死”的舍弃与放弃。这既是大学应有的气魄与胸怀,也是教育最终应有的落点与目标。(张兰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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