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报报道了周口郸城县城管部门对货运三轮车预收“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的事情。郸城县委宣传部向大河报记者发函称,“预交征收的是‘垃圾处理费’,且由于一次性缴纳比去年罚款总额要少,所以大多数车主都愿意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并表示将加强管理,让所以城管队员做到阳光执法、文明执法和依法行政。(2016年1月2日 大河报) 明明是图省事、搞创收,提前收取县域内300多辆货运三轮车的“垃圾费”和“占道罚款费”,却要狡辩成提前收取的只是“垃圾处理费”,且因提前上交费用相对优惠,是大多数人的主动之举,好像成了执法惠民、让利于民的善举了!事实胜于雄辩,明明是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以罚代管、懒政乱政的行为被如此轻描淡写予以辩解,要期待当地执法阳光、文明和依法,岂非痴人说梦? 要都按周口市郸城县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思路,各地的交通、路政、农林牧渔等相关执法部门都可以行动起来了,为了预防民众的违法乱纪行为产生,或为了减轻相关违法乱纪人员的违法成本,诸如“交通违章费”、“超重超载费”、“滥捕滥砍费”等等,都可以提前予以收缴,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执法部门自身的工作负荷,同时还能为违法乱纪者省下不少的违规罚款,岂不是一举多得,皆大欢喜?问题是,如此一来,本身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陷入到无政府状态,而国家财政供养的相关执法部门,又有什么样的存在价值? 周口郸城县城管部门如此以罚代管、简单粗暴执法方式更严重的危害是,按当地宣传部门的说法,“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县300多辆货运三轮车,个别车辆仍然存在乱丢弃垃圾,污染环境的现象。”明明是个别货运三轮车违反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而板子却打在全体货运三轮车的“屁股”上,实质上是搞“执法连坐”还是“借机创收”?不就一目了然了吗!然而,对遵纪守法的车辆予以同样的提前“处罚”,这不是把好人往火坑里推吗?到底是管理城市还是损毁城市?谁才是城市文明秩序最大的挑战者?明眼人不就一清二楚了嘛! 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并不是周口郸城县的首创,“垃圾处理费”本身并无原罪,再说又有政府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只要依法依规征收,合理合法使用,本来并无不妥。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郸城县所预收的所谓“垃圾处理费”,是基于“莫须有”的罪名之上,且潜台词在于,一旦该县货运三轮车缴纳了所谓的“垃圾处理费”,就意味着一年之中就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了,如此执法行径与强盗收取“保护费”何异?实在让心忧心,同时也是城市卫生文明的一场梦魇。 事实上,对郸城县城市管理部门预收“垃圾处理费”的荒唐行为,上级部门理应及时叫停,予以批评纠正。遗憾的是,该县上级相关部门反到是言辞凿凿、忙于“攻关”、遮羞,如此包庇之下,期待城市管理部门自我反省、自我觉悟,岂非“缘木求鱼”?而要实现相关部门所承诺的依法、文明和阳光执法,真是反其道而行之了! |
相关阅读:
- [ 01-04]二孩罚款可否适用“有利追溯”
- [ 01-02]“预收罚款”是错上加错的违法行政
- [ 01-02]“预收罚款”是跟清费治乱叫板
- [ 12-30]违停罚款应“取之于车用之于车”
- [ 12-30]罚款100万,能否遏制私拆乱迁文物
- [ 12-24]“红警”限行罚款不妨用之于治霾
- [ 12-01]“脏车上路罚款”立法需要客观规范
- [ 12-01]“车脏罚款”:法治不只是法条上的正义
![]() |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