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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微信抢红包伤了感情犯了法

2016-03-08 07:42:05 舒锐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无论在何种时空下,任何人都不应使用恶言恶语辱骂、调侃他人。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应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同时,对他人多一份理解与体谅。】

据报道,家住北京海淀区的王老汉和刘老太因抢红包在微信群内被谩骂,憋了一肚子的气。后未能就此事达成和解,老夫妇一怒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二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发帖、消除影响、在该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00元。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网络消除了人们沟通的空间障碍,聊天工具打破了人们交流的时间束缚,而微信红包等游戏更是丰富了人际互动内容,让人们在没有实质性交流内容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某种相互沟通的依存感。诚然,人的确是害怕孤单的物种,各种网络工具的出现极大满足了我们人性深处的交往需求,甚至让我们产生了和整个世界是邻居的幻觉。

而事实上,消弭时空的网络却并不一定能拉近人和人之间的距离。内容的碎片化,使得交流双方更易产生难以弥合的误解。正如这起民事案件,两位老人不懂得如何发红包,就被群友误以为“只抢不发”,即便老人随后补发,也并未得到群友的“谅解”。而时空上的隔离化,更容易让一些原本在现实中温文尔雅的人变得咄咄逼人,使得矛盾一触即发,甚至演绎为恶语相向。

虽然两位被告究竟有没有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攻击程度是否达到了侮辱诽谤的违法标准,还有待法院审理认定,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言论自由和话题讨论的边界就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无论在何种时空下,任何人都不应使用恶言恶语辱骂、调侃他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更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过专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还将可能构成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我们期待这起纠纷从线上走向线下之后,双方能回归平和理性。如果被告方确实存在不当言论,则应主动道歉,争取对方谅解。我们更呼吁,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应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同时,对他人多一份理解与体谅,别把游戏太当真,莫让网络拉远了彼此的距离。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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