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贪占补偿款属于多发案例,时常见媒体披露。就其作案手段而言,并无高明之处,无非虚造表册冒领而已。说这些村官素质不高,理应惩处,这是当然的。但反思之,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政部门,就那么容易上当受骗吗,是否有渎职之嫌、失察之责,至少值得思考。 村官贪污补偿款常用的犯罪手段并无多少“科技含量”,一是改变地类,将盐碱地、草原、撂荒地作为耕地上报;二是虚报征地面积;三是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有关部门只要稍加上心,是不难识破的。那些虚报的坟头在哪里,虚假的人名人何在?都不难核实。 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真依法公告于众了,群众自然心里会有一本明白账,村官作弊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就怕偷工减料,没有公告于众,群众蒙在鼓里,不法之人才有肆意骗补的机会。 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捆在一块,在按比例提留后将其余分配给村民。 村民怎样领到这笔补偿款,也是有制度可循的。一般先由村民持身份证到有关部门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然后村民以存折方式直接领取补偿款。“虚假村民”没有身份证,更不可能有存折,怎么给他们发补偿款?如果严格按程序发放,就没有村官的伸手之机。 冒领骗取补偿款案件频发,显然是没按程序办事导致的结果。不按规矩办事,恐怕并非有关部门低能,而是存在分一杯羹的心态。报道披露,经查明,被下施村两委干部集体骗取的预拨补偿款共计161358元。在上述骗取的补偿款中,“送给镜洋镇国土所所长倪时辉5000元”。为什么给国土所官员搞利益输送,明显是让其装聋作哑。 实际上,这样的村官能有多大能耐?往往在冒领骗取补偿款的背后,是“上下联手利益共享”的结果。可见,避免这类案件发生,不能把眼光只盯着村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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