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罚抄标语,人性执法还是随意执法?
2016-04-19 17:24:3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交警罚抄标语”的执法凸显人性化 “法治”环境中,犯错就得受罚,在福州交警此番组织的针对非机动车专项检查中,此类违规者纷纷现出原形。而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者现场抄写20遍警示标语”另类处罚模式却让人眼前一亮。诚如当事交警所言,对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只是一种惩罚手段,并不是执法的目的。如果抄写标语能够让当事人不再产生交通违法行为,也没什么不可以。 在违规者现场不便交纳罚款的情况下,特事特办,直奔“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初衷而去,较之“轻易放行”或“秋后算账”,显然“疗效更好”。既体现了交通法规、政策的刚性,又不乏具体执行的灵活性,处置果断、效率较高,人性化执法理念在其中若隐若现,“火候”拿捏得可谓恰到好处。【详细】 但是,“罚抄警示标语”不能只是次优选项 相比刚性的罚款扣分,罚抄警示标语更具柔性,更不容易激发违规者的抵触情绪,适当使用,未尝不可。然而,若把“罚抄”放进整段交通整治过程中,就显得有点不妥。一方面,新闻中的5名违规者,一人被“罚抄”,其余4人罚款,而且并未依据违规的轻重程度,区分“罚抄”和罚款。这给人处罚尺度不一的感觉,影响执法的公信。另一方面,交警在准备开出20元罚单时,发现违规者并没带钱和银行卡,才将“罚抄”改为罚款。如此随意性的执法,在观感上让人难以接受。 事实上,交警只是把“罚抄警示标语”,当成了次优选项。只有在违规者没带钱,且借不到钱的情况下,才触发。而一旦违规者身上带钱,就执行罚款规定。如此语境下,难免会出现,违规情况严重,却被执行“罚抄”,而违规较轻,却执行罚款的矛盾情形,让公众如鲠在喉。由此可见,“罚抄”不能只是次优选项。相关部门更该主动而为,制定罚抄的触发条件。唯有如此,才不会因执法尺度的问题,引发矛盾。【详细】 “罚抄20遍标语”未跳出电动车“管治”窠臼 交警这种貌似温和的处罚背后,其实仍是对电动车进行“管治”的老旧思维下的特殊行为。考察时下不少地方的电动车管理方法,多是强力管制,不外乎罚款、禁行等等简单甚至粗暴的方式。而且,更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在道路交通的末端上的管治作为,并不能解决电动车超标、路权逼仄等源头性问题,因此也往往陷入“久治难绝”的管治窘境。 先说“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来自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至今有17个年头。以这个标准去对照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二轮、三轮电动车,可以说没有几辆合格的。这个老旧标准,是如今各处禁限电动车的关键依据。现实状况是,这部老标准已经严重不适应我国电动车产业的发展。 再说“路权”。一方面,生产上,地方和质检部门给予绿灯。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整个低速电动车生产,没有行业标准,生产上各自为政,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促进电动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路权上,不明确或没有路权,交警依法查处自有其理。 如此看来,如果仍然没有整体顶层设计的出台,没有对国标、路权问题的尽快修订和明确,交警部门末端发力、管治电动车的现象就难以在根本上消弭,不仅不利于电动车行业的整体发展,也不利于民生利益。【详细】 精彩短评 “罚抄20遍警示标语”具有创新价值 对于执法部门而言,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讲究执法手段和技巧,还应该考量执法效果,让执法在程序和实体上实现守恒。从这个方面来看,违法行为人被置于大庭广众之下,频繁抄袭交通警示标语,必然会让其内心感到羞愧。与罚款相比,内心的羞愧更具有警示教育效果,更能让违法行为人感到“脸红”,而旁观者也能够受到临场教育。如此之下,程序层面的手段更加具有针对性,而实体层面更加具有执法效果,执法的价值和效果确实不错。(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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