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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并非“商”不起,但要有规矩

2016-04-28 08:28:15 夏振彬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杭州博物馆刚撕完名牌,南京博物馆又火了!根据报道,该博物馆“笑纳”了企业的真金白银,擅自与房地产商亲密协作,让其在大成殿、棂星门等国宝级建筑内大打“文化牌”推销房产——一时红毯满地,广告横陈,明星站台,喧闹了一天。日前,南京市文广新局通报称,该馆负责人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严重违规,责成停职检查。从真人秀到接商演,博物馆的破格之举引来漫天争议,而博物馆商业化的问题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博物馆是不是应该与商业活动划清界限?当然不是。从古今中外的案例来看,博物馆有偿参与商业活动再正常不过,引入一定的商业化操作已是世界性趋势。而从政策法规来说,《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等都对“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偿服务活动、“合理适度利用”等予以鼓励。所以,博物馆并非不能创收,关键是把握尺度,应该有原则、有规矩、有底线。

那么,应该有哪些规矩?当前,很多原则已经成为共识。比如安全,商业活动应该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但当前很多活动要铺设裸露电线、开启大型电气设备等,极易发生意外,简直视文物安危于不顾。比如文化定位。文化和教育是博物馆的核心功能,商业活动也应服从、服务于这个主题,像《博物馆条例》规定的那样“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也就是要“矜持”有节制,对项目精挑细选,保持一定的“免疫力”,而不能离铜臭太近、离文化太远。

除此之外,案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关于博物馆创收还需要更多的规矩。其一,程序正当。所谓“用不正当手段达到的目的,不是正当的目的”,博物馆虽然可以挣钱,但也应该“有道”。比如新闻里的主角身为一馆之长,但更像是博物馆的主人,而博物馆也成了他家的自留地,可以自作主张、擅自租借生财,俨然“大权在握”,实在任性!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商业活动,必须得到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具体方案也应申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堂而皇之的有之,欺上瞒下的不少,而即便上级审批也并不一定靠谱。行政审批由谁拍板?以什么为标准?会不会有很多自由裁量的空间?又怎么保证效率和公正?当前,从故宫出现私人会所到宋美龄别墅内“开餐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过度商业化的现象已引起普遍忧虑,反映出博物馆商业项目的审批还缺乏成熟的约束机制,也缺少必要的公共监督。

其二,透明运作。博物馆姓“公”,其商业化操作也是以非盈利为目的,收益应该用于博物馆的进一步发展,收支更应该让公众看得见。然而,案例和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博物馆的收入公众并不知情,使用情况更是糊涂账,这其中除了中饱私囊、填充单位小金库之外,或许还有收益上缴、挪为他用等情况——这些“利益往来”,值得深究。

总之,博物馆“从商”算是大势所趋,与其担忧其过度商业化,与其呼吁有节操、有底线,不如更加关注其运作机制,通过严格审核、运营过程公开、财务透明、公众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探索,让其在规范化的框架内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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