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举报“有奖”,岂能层层“设卡”?
2016-07-08 18:03:0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别让“有奖举报”成了“无偿线人” 销售进口商品不贴中文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查证属实却称“商品安全”不在举报奖励范围。无论官方的解释怎么有理,对于非专业人士的举报者而言,却难免有“被忽悠”的不快和不服之感了。再说,龙岩市的相关奖励《办法》中,同样还言之凿凿地规定: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可以给予奖励。那么,索取举报奖励的市民当然也能提出质疑,官方所称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当中,其实也并未明确举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属于奖励范围。 落实举报“有奖”,不能层层“设卡”。法律专家也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四条关于奖励条件有规定:举报者有明确举报对象、事实及证据,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因此,从该项制度的顶层设计而言,陈先生的行为应该可视作符合奖励条件。但显然,若按龙岩本地的《办法》,除非陈先生能举证无中文标签影响到了红酒、奶粉的安全,否则便很难得到举报奖励了。 显然,这起事件的最终答案,还得由受理法院来揭开。不过,我们仍然要清醒认识到一点,切莫让“有奖举报”制度公信力,被有意无意地消融于“无偿线人”的利己思维中。这就是,循着有些奖励规则的不透明或不严密,任意把群众举报的有效功劳,悄悄转化为自身监管的“大有作为”,然后列入总结汇报的“增光添彩”之事。从某种角度来看,会否触使公众产生类似的联想和疑虑,都要高度警觉与警醒。【详细】 更多观点 “举报属实”却不奖励是因小失大 即便按照龙岩当地出台的办法认定陈先生的举报不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但笔者仍然建议应给予陈先生一定的奖励。一方面,如此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每一位有责任市民的积极性,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对政策或规定产生不同理解,而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其解释应向着有利于公民的角度,而不能以不符合或不在奖励范围来推脱或卸责。(赵连卿) “非奖励范围”的解释有违“食安初心” 如今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严峻,我们需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贯彻好预防为主、科学监督、严格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在科学监督、科学监管、全程监管中,在织密食安网络,打造食安统一战线的过程中,离不开广大市民的参与,也需要更多的举报奖励,并且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不违背食安的初衷,才是不忘“食安初心”。(朱清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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