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现实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的事例时有发生,即使是相关部门一再强求不准强迫购物也难以控制,其中的原因: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无须为此担责,即使是游客买的价再高货再假,要退要赔也是游客自己的事。规定“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有利于匡正购物行为和维护游客的利益。 导游不正当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旅行社先承担,旅行社就不能置身事外,迫使其对导游进行教育和规范,不该购的商品不能购,不该去的商场不能去,不能乱推销更不能强迫,由此游客购物可以轻松,不必看导游的脸色。同时,对购物商店也是一种约束,诚信服务,提升质量,以堵塞给回扣进行销售的漏洞。尤其是游客购物上当受骗进行维权更为便利,无须求爹爹靠奶奶的费时费劲。 然而,要真正让旅行社先垫付却不是无条件的,“强迫、诱导游客购物”什么情况下是强迫和诱导?真正来说导游直接的强迫现象比较少,钱在自己手上,如果坚持不购物,你要强迫也强迫不了,而变相的强迫却难认定。有些导游提示要游客购商品,游客到底是购还是不购,不购导游将进行报复,景点浏览减少时间,或者对景点该解说不解说,该介绍不介绍,甚至放下脸,“强迫”如何来界定?要说诱导就更难界定了,导游即使是将推销的商品吹的天花乱坠,其可解释成是正常介绍,除非是太假的商品,要不然,以何依据说其是诱导。 规定旅行社先垫付固然好,但是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旅行社先垫付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对于游客要求退赔不可能来者不拒,举例说,某游客购买的金手钸,你说它是金又不完全是金,不是金又带点金的成分,旅行社会答应给退吗?尤其是旅行社退赔意味着导游存在强迫和诱导行为,退赔前必先采取导游的意见,导游死不承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退赔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旅行社先垫付能否愿意,游客维权能否顺当,光是规定先垫付还不够,不能纠缠在“强迫”和“诱导”上,应有一定的细化,如:游客购到的物比市场价高出多大的比例;商品出现假冒或者短斤少两;现场抓拍到导游诱导的行为;等等。而最好的方式就是参照有关网站的规定,在一定的限期内实行无理由退货,如此旅行社先垫退货款才能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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