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的国际贸易需要司法保驾护航。国内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不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交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8月15日上午,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市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这是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8月16日《法制日报》)。 以色列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最大亮点就是,在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前提下,基于互惠原则作出的。该案件的承办法官陶新琴介绍说,因为各国都难以了解其他国家在互惠原则上的真实立场,同时也囿于主权观念的限制,防止本国在适用互惠原则时采取宽松态度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后,本国的判决却被外国予以拒绝。因此,实践中以互惠原则确认外国判决的效力并给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较为罕见。笔者认为,恰恰是这种罕见反映出中国综合国力、国际影响力、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与进步。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相关国家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与司法交流水平持续提升,以色列此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就是非常生动的例证。 “一带一路”战略能够促进国际间商业贸易的深入交流,同时还会带动金融、人才、技术等多方面资源的交流。既然是经济性交流,就难免发生法律性矛盾,而矛盾纠纷的解决离不开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如果与相关国家没有条约关系,也不愿意基于互惠原则进行协助,就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但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司法协助问题成本高、效率低。因为通过外交途径不仅要面临不确定的外交磋商时间,还要经由两国的外交部门才能实现司法机关的对接,整个程序耗费的时间远高于司法机关的直接对接。所以低效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利于国际经贸往来,建立高水平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到,要积极探讨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适时推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推动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司法协助协定,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显而易见,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就是高水平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主要标准,也只有实现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但是“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在这样现实背景之下,与我国无司法协助机制的以色列可谓作出了示范。 毋庸置疑,大国的崛起需要更高水平的国际司法协助,繁荣的国际贸易需要司法保驾护航。国内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不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交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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