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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重典治乱,为守底线。食品安全法5年即大修,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不过,地沟油也好,臭脚米线也罢,折射食品安全形势并不乐观。无论是重塑分段监管体系,抑或真正剑指监管不作为,亮点频出的草案确实给公众更多价值期待。当然,也正如网友所言,“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而即便是呼声从未止歇的“罚到倾家荡产”或“惩到终身禁入”,依然踪迹不见。这个时候,公众更希望新法能力戒积习、雷霆亮剑。

于此观之,构筑信用防线确保食品安全是绕不过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且不说“民无信不立”的文化传统,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信用经济,对职能部门来说,以征信系统建设为依托,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指导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风险分类管理,这是成熟市场机制的题中之义;另一方面,安全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对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过低、打一枪换一炮的游击战术,已成为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肇因,因此,只有“让作奸犯科者寸步难行”,信用行为才会内化为市场主体的自律与自觉。

从修订草案的内容来看,信用约束侧重于两个层面:一是以信息公开倒逼企业守法。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司法部门以闹市区电子屏公布“老赖”信息的方式,重拳惩戒失信行为,譬如江苏各地繁华商圈晒300余名老赖信息,后续效果都还不错。借助舆论压力,重构信用理念,彰显了信息公开的威慑力。二是以完善成熟的信用链条规制企业生产经营。有食品安全污点的企业,不仅要责罚到位,更要让其在经济生活中举步维艰。这是失信者的代价,也是构建信用体系的基本。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最近召开的第六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食品生产企业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诚信经营的半斗米,换来健康发展的万年粮。2014年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提出了实现征信体系的全社会覆盖的目标。食品安全优良记录与不良记录共建共享,有助于全社会守信重德。

没有最严格,就没有最安全。食品安全法5年大修,这本身就是一种理性、一种态度。舌尖上的安全终究不是喊出来的,是“产出来”和“管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防线的初衷能否不打折地如期兑现,关键还在于执行的力量。

【如今,监管模式升级了、监管触角也有前移的迹象,但监管者的责任心有没有升级仍不得而知。如果责任心没有升级,监管再怎么升级也只是空中楼阁,徒具观赏价值】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6月23日《新京报》)。

食品安全现状,的确不容乐观。吃过元素周期表、躲得过三鹿奶粉躲不过地沟油式调侃,早已成为公众的习惯。在这样的境况下,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需要重新树立公信,以完成必要的救赎。之前,食品安全红黑名单制度的设想,就是积极的尝试。如今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则是夯实基础的举措,确保食品安全在法律上有更加合情合理的根据。这些自觉行动,透露出相关部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与勇气。

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而言,的确有很多亮点。如监管模式有所升级,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这虽然早在去年3月就已经推出,但如今的新法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再如,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得到弥补。此外,新法的另一个亮点是——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而后者,也被舆论认为是呵护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

上述都是亮点,也是很有针对性的法律更新,不过,还需不看广告看疗效。客观地说,现实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媒体曝光而不是监管部门发现,监管跟着曝光走的现状,也一直饱受质疑。而媒体曝光时,大多是问题已经发生,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许多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再如大头娃娃事件,对孩子们的影响也是长时间的。是因为之前没有监管模式与监管体系吗?显然不是,而是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导致监管形同虚设。

如今,监管模式升级了、监管触角也有前移的迹象,但监管者的责任心有没有升级仍不得而知。如果责任心没有升级,监管再怎么升级也是空中楼阁,徒具观赏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缺少法律,缺少的是对法律的执行。在食品安全一事上则是我们不缺少制度规定,缺少的是对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的责任与信仰。

众所周知,提高罚款额度,如果是监管跟着曝光走,那危害已经产生,再多的罚款也难以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对责任人、失职渎职者施以再严重的处罚也只是次优选择。把问题防患于未然才是最优的选择。监管升级了,罚款提高了,都是好事,都值得点赞,但更需要监管者提高责任意识。毕竟,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固然令人期待,但加强监管者的责任意识是更加迫切与重要的事情。

据悉,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足见公众对此事的关注。既然如此,那么法律与监管者的责任,的确需要双双升级,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在2009年颁布实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迎来大修。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6月23日《法制晚报》)

“终身禁止准入者”,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如何看待可能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终身禁入”规定?虽然听起来还稍稍不适应,但其所释放出来的高违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从人性来说,“个体经济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早被迄今为止仍不轻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所验证。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终身禁入”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它亦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如是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赋予和监管权力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责任赋加”的意义。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与执行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终身禁入”。期待“终身禁入”规定最终写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中。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终身禁入”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终身禁入”无意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让我们从“终身禁入”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终身禁入”】

在颁布实施5年之后,食品安全法首次进入法律修订程序。据悉,修订的目的是想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科学完善的“餐桌污染治理体系”。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草案对违法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对食品安全犯罪增加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6月23日新华社报道)

修订现有法律,通常是因为现实已急剧变化,食品安全法也面临这个问题。尽管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不过刚刚五年,但它面对的是一个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如今愈加引发社会重视,但不安全食品生产的方式与手段也更加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新的食品消费形态也在出现,食品安全法修订势在必行。

一个越来越焦灼的食品安全环境,必然需要一部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观察迄今为止呈现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内容,它或多或少地契合了类似的现实监管诉求。

无论是草案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除保留吊销许可证,增加了行政拘留和追究刑责,还是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它们莫不都指向于此。但其中最值得关注与放大的是,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终身禁止准入者”不仅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还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如何看待可能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终身禁入”规定?虽然听起来还稍稍不适应,但其所释放出来的高违法成本意味不言而喻。从人性来说,“个体经济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这早被迄今为止仍不轻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所验证。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就刻不容缓。“终身禁入”就是将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都置于违法的高风险中,这也是与国际经验和地方举措接轨。在此前,譬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就明确提出,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我们习惯性谈论的是分段治理的弊端,九龙治水式的推诿,以及监管虚置让食品安全治理陷入困境。在这些论调之下,食品安全治理似乎进入了一个几乎不可逆转的泥沼。在食药监总局成立之后,分段治理的弊端或会有所改观,但监管能力的建设依旧面临一系列的考验。

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如何提高?这样的话题虽然看似宏大,却绕不过让监管者承担与权力大小相对应的法定责任。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要求其终身禁入食品管理行业。即便这只是新闻粗线条报告透露出的信息,也具有“法定责任赋加”的意义。

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说过太多的狠话,但真正严厉的制度安排与执行却乏善可陈。事实上,一千句狠话比不上一个“终身禁入”。期待“终身禁入”规定最终写入食品安全法修订案中。

当然,依然需要指出,就新闻所呈现的内容而言,“终身禁入”的前提仍然严苛,可执行的空间有限。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指出,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包括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终身禁入”无疑就是监管工作基础的一种。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依旧揪心,有关部门不妨从“终身禁入”开始,重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全程监管,落实在行政上,要进一步清理政出多门现象,实现无缝对接。在法律供给层面,注意相关法律的衔接与覆盖,将食品生产到餐饮的全程都纳入法律视野。】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昨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从生产、销售到餐饮服务进行监管等等。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出现个人、企业、市场、社会和监管等多重“失灵”的现象,可谓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改变个人消费方式、加强企业自律、健全市场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无一不是重大课题。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没有举重若轻的智慧、没有犁庭扫穴的手腕,要破除“舌尖上的魔咒”绝非易事。

《食品安全法》实施才5年就重新修订,并增加大量条款,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不多见。此次修订,亮点不少,譬如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等。因此,“草案”也被一些人称为“史上最严格”。食品安全没有“最严格”,只有更严格。若以严格论,“草案”仍有进步空间。以赔偿为例,“草案”在原来法律规定“10倍价款赔偿”的基础上,增加损失的3倍赔偿及给予间接损失赔偿。即使增加3倍损失赔偿及间接损失赔偿,其赔偿力度仍不足以让违法者“倾家荡产”,选择退出。在食品安全责任赔偿上,一些国家规定除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非物质损害,即精神损害。

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对食品从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到餐饮实行全程无缝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不二法门,任何国家概莫能外,也是“草案”浓墨重彩的一笔。食品全程监管,知易行难,无论法律还是行政,问题都摆在那里。先说行政,过去是“九龙治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从2013年食品安全机构改革之后,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划归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成为农业与食药监部门两段管理(食药监局没有执法权,执法还要涉及到其他部门)。即使两部门分管,仍然存在着部门博弈。比如说婴幼儿米粉重金属镉超标,食药监部门处罚生产企业,实际是大米原料出了问题,涉及到农业部门。食品全程监管,落实在行政上,要进一步清理政出多门现象,实现无缝对接,消除部门之间的监管盲区,而这不是仅靠一个协调机构就可实现的。

法律也一样,我国目前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等等,数量不算少,但法律覆盖面还不够广,甚至某些条款还存在冲突。比如食用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绝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的种植户、养殖户都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只追究加工企业,既不合理也不公平。有些时候,食品原材料质量比加工过程对保障食品安全更为重要。因此,在法律供给层面,注意相关法律的衔接与覆盖,将食品生产到餐饮的全程都纳入法律视野,避免出现空白地带。

食品安全法修改,渐臻善境,随之而来的考验就是执行。

【无论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还是最严肃的问责,都离不开一个统一、科学、顺畅、高效、明晰的执法体制,这才是食品安全执法常态化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时,人们曾对这部保障“舌尖上安全”的法律寄予厚望。5年后的今天,风险社会渐行渐近,从田间到餐桌的各种安全危机依然严峻。在这种背景下,食品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究竟该如何回应民众免于恐惧的食品安全诉求呢?

毋庸置疑,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年来,我们几乎无法列举穷尽曾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人们一次次通过舌尖与那些闻所未闻的有毒物质“亲密接触”,从中不断增长化学知识。这样的食品环境,甚至成为一些人选择离开的原因。《2014胡润中国投资移民白皮书》调查显示,食品安全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想移民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占到19%。这不仅让国人倍感“吃得不放心”,更让人们对食品安全法的信心大大降低。

如何实现法对食品安全秩序的矫正?又如何救赎民众对食品法治的信心?首先还得回到良法再造上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目标即是打造一个全程无缝隙的政府监管体制,设计更加科学严格的治理标准,以破解当前事故频发的食品安全困局,从根本上塑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的说法,此次修法突出强调了两个“最”: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前者剑指执法体制改革,后者强调重典治乱。食品安全领域的失范失序,最令人无法容忍,在这样的违法困局中,人人都是受害者,就连违法者本人也不例外,并最终演变为人人皆输、恶性竞争的结局。对于这种非理智的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处罚标准、力行重典治乱无疑是必要的。

而我更关注的是,立法能否理顺执法体制,彻底终结“九龙治水”的碎片化执法格局。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采取“分段管理”,在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段监管,执法部门之间经常出现“有利则争、无利则推”的现象,执法出现大量断档和失职。比如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从国家工商总局划归国家食药监总局后,至今约有70%的地方市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仍保留在工商部门,这部分折射了体制之乱。

因而,此次修法最值得期待的,我以为是将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集中体制。因为无论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还是最严肃的问责,都离不开一个统一、科学、顺畅、高效、明晰的执法体制,这才是食品安全执法常态化和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出席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时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必须标本兼治、长抓不懈。要让德治和法治两个“车轮”同时转起来,促进社会共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6月11日,中国文明网综合)

中央高瞻远瞩,看问题透彻,定措施得当,笔者唯有喊一两嗓子,为此利国利民的振奋人心之举多弄点声响,多造点声势,聊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法治”治标,“德治”治本。欲让舌尖安全工作立竿见影,入心入肺,必“法治”先行。俯看中国历史,商鞅变法在重重阻扰之下得以顺利施展,终获成功,关键在于“南门立木”重树威信,俘获民心。用多数百姓的眼光审视当下,上行未必下效,政府公信力因此大打折扣。故舌尖安全整治全面铺开,须先倚仗“法治”,重拳出击,振作精神,传递攻坚破冰的决心和信心。

纵观中国现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从众”心理普遍。以过马路闯红灯为例,至少70%的人有“从众”心理,明知不对,见多人“闯”之,便也“从”之。同理,食品生产的厂家未必全都唯利是图,但“闯红灯”频现,多半“从众”了。因此,唯划清惩戒的“红线”,加大惩治的力度,使其敬畏,不敢越雷池半步,方可遏制盲目“从众”的心理。

试想,重疴之人要想痊愈,需先用猛药控制病情,再通过足够的疗养清除病根。治疗食品安全之顽疾,“法治”可从行动上震慑不法行径,吹响整治舌尖安全的号角,但其虽能治标,却未必持久深入;“德治”虽能治本,入脑入脾,从思想层面消除源头,但需假以时日慢慢熏陶,一时半会难见成效。

如果先期施以“法治”这剂猛药,再辅以“德治”疗养,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作用,想必,食品安全隐患则可药到病除。但是,若非要给二者摆个次序的先后,笔者以为,要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请在施“德治”之前,以“法治”为先锋,掣旗,亮剑,冲锋,注入新活力和新能量!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计划赶不上变化快”。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重典治乱”,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6月23日《新京报》)

近年来,面对频繁曝出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社会上重典治乱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为此,作为一部保障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无疑将对减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贪婪是资本的本性,徒法又不能自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再严厉的处罚都会有人铤而走险,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切实负起责任,监管执法环节形同虚设,食品安全“重典治乱”就只能是看起来很美。事实也证明,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其一,在当前的一些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属于“九龙治水”,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见利益就上,见问题就让。类似“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三顶大盖帽管不好一盘豆芽”的现象十分普遍。早些年,沈阳警方查获40吨毒豆芽震惊全国。事实上,当地媒体在查处前一年就对当事人生产毒豆芽予以曝光,但工商部门只是以无照经营对当事人进行简单处罚,之后就不了了之。甚至,在查处后的专题讨论会上,当地工商、质监、农委等部门还在争着表示“不归我管”。其二,一些监管部门包庇纵容现象不容忽视。从制售病死猪肉、违规种植毒生姜,到收购地沟油,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一起事件背后都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魅影,暴露出严重的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更有官员充当不法企业“保护伞”。

更为重要的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满足于事后重罚,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酿成就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乃至公共安全,有些危害后果甚至会是不可逆转,所以即便是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重罚,消费者与社会受到的损害依然可能难以挽回。而像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对消费者的危害后果是难以立即或大规模得以显现的,但是危害后果难以立即或大规模显现并不等于没有危害,所以,对这些食品违法行为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显然比单纯在事故已经酿成之后再进行重罚更为紧要。

加大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固然能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发挥更大的阻吓作用,但是比起发现后会受到重罚但却不一定会被及时发现来说,减少、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发生显然更有意义。因为即便被发现后会被重罚,但是食品违法行为却不易被发现的话,就难以消弭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及在此心理驱动下的“冒险”行为,这样就难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出现,难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安全。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更是监管出来的。食品安全,重罚还需严管。这包含两个方面的涵义。为此,完善包括强化对于食品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内的立法无疑极有必要,但对于食品安全的日常性监管也应被提高到重要位置。首先,要理清权责,督促相关单位恪尽职守。在完成食品安全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职责,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推动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要约束权力,让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进一步强化对于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尤其是负责人权力的约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私用,甚至权力为食品造假“保驾护航”现象的发生。最后,要严肃追责,严罚失职渎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制度,对因为疏于监管而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执法者实行问责,真正做到如李克强总理所言,“让失职、渎职人员受到躲不掉的惩处”,才能倒逼有关部门把压力转化为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总之,只有把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到与重罚食品违法行为并重的位置,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舌尖上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