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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10月13日《新快报》)

数量众多的电动车带来安全事故和交通隐患,无不令城市管理者头痛。时下最大的问题在于,电动车由于安全性不足,造成的违章现象极为严重。据武汉相关部门公布的情况,2013年1至8月份,该市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有664次,占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38.4%。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不是一地特有的现象,可以说是所有地区面临的巨大安全压力。

然而,作为一种快捷而方便的出行工具,电动车又与解决“出行难”的民生需求紧密相连,无法也不可能做到“取缔了之”。随着城市面积越来越大,路网连接面更宽更细,电动车才有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可以说,电动车存在的问题,并非是车本身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因此,解决的出路也不能从禁止开始。

同时,电动车的使用群体属于弱势和底层者,比如快递员、送水工、邮递员等,又与民生密切相关。如果粗暴地取消电动车,“有快递员称或辞职”并非一句玩笑。而更好治理电动车不安全和违法行车现象,也不能漠视条件的成熟度和公共部门自身的责任,采取一禁了之以期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专家以为,交通乱象的产生,并不能简单归结于电动自行车,而应当全面审视整个交通环境,尤其是人的因素,行人、机动车驾驶者、交通管理者和执法者等,都有必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因而,治理电动车之患,应该打好“组合拳”。

一是要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出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电动车的使用,更多的在于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因而公共交通必须打通断头路和连接好各种交叉路,形成真正的畅通路网并全面覆盖;二是要加强道路的分类使用,让非机动车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要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特别是要做好备案和牌照的发放,以许可前置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教育,用机动车的管理模式来达到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四是要加强对违章行为的处分,避免法不责众的局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其他力量,如义工、志愿者的作用,共同参与交通乱象的治理;五是要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识,从而达到自觉遵章守纪的目的。

总之,只有在尽到公共管理责任,而民生需求又得到了全面解决的基础上,禁止电动车才会具有程序和实质正义。否则,治理手段极端化,缺乏民意支持,带来的必然是此消彼长的乱象。

【政府公共决策当以人为本。这个“人”,不单指少数富人,更有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简单封杀电动自行车不能让人信服,以行政手段强迫单方付出代价并不公正。】

近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热议。《条例》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对此,当地部分依赖电动自行车生活、工作的人群明确表示反对,甚至有快递员称如果“禁电”将立刻辞职。

“禁止电动自行车”,广州不是第一次提。早在2006年11月,广州就曾“禁电”,引起社会强烈反弹,连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也发声表示反对“简单封杀”。结果是既没禁止,也没放行,就这么拖着,一直拖到了今天。如果说当时的条件不成熟,8年后的今天,封杀电动自行车的时机就到了吗?

暂且不说法理上有无漏洞,仅从公众权利、民生与城市交通层面,简单封杀电动自行车就难以服众。道路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该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出行需求,私家车可以使用,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行人都应该分得一定的路权,这才算公平合理。早在1998年3月,广州就全面停止核发市区(旧8区)摩托车号牌,16年时间将摩托车全面禁住了,自行车道却严重不足,根本不能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眼下电动自行车又要禁止,将再度剥夺中低收入群体使用道路资源的权利,并将这些权利让给高收入群体,这岂不是变相“劫贫济富”?再者,一旦“五禁”,那些电动自行车要怎么处理?谁来补偿车主的损失?财产权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电动自行车不是一种简单的代步工具,它早已深深渗透到一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活动中,如快递、饮用水、瓶装煤气、大米、报纸、函件等等送货上门。电动自行车不仅能够保障市民生活便利,也让市民享受到“高性价比”的生活。一旦封杀电动自行车,许多行业成本随之增加,不仅对行业发展有影响,市民支出也会水涨船高。

此外,封杀电动自行车只会让城市交通拥堵雪上加霜。广州城市之堵有目共睹,每到交通繁忙时段,东风路、中山路、黄埔大道、广州大道等各大主干道无一例外。这一方面拜城市发展、市民收入增加所赐,另一方面则是此前“禁摩”的结果——摩托车不能上牌,市民只能买小车。近年来,广州私家车数量增速惊人,最后不得不实行限牌上路。此次封杀电动自行车,同样会产生挤出效应、替代效应。这样一来,城市交通压力会更大,拥堵将更厉害,到时再涨停车费恐怕也无济于事。这是城市管理者愿意看到的吗?而横向比较,国内许多大城市都没明文禁止电动自行车,广州又何必“相煎太急”?

政府公共决策当以人为本。这个“人”,不单指少数富人,更有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简单封杀电动自行车不能让人信服,以行政手段强迫单方付出代价并不公正。

骑乘电动车的人,多数首先考虑的是使用电动车的省时省力和出行方便,而对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车带来的问题,往往放在次要地位,一些人干脆就忽略了这些问题。可以说,这正是电动车违法行车和各类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笔者看来,解决和治理电动车乱象,关键是提升行车人的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这离不开对广大电动车行车人及时开展相关警示教育。在城市各个交通路口,完全可以利用宣传栏、LED灯箱等设施进行安全守法宣传,或滚动宣传违法行车的危害,也可以播放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电动车事故案例,以真正引起行车人的重视和警惕。

对于广大电动车行车人,不能仅口头上或宣传标语上告诉或告诫他们哪些方式是“不安全的”,还要以各种方式告知他们“不安全”的原因。譬如,骑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天桥时,为什么应当下车推着行走?电动车如果载物,为什么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也只有将警示教育和警示宣传细化,骑乘人守法和安全的弦才能绷得更紧,骑乘人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才会更强。总之,不能仅满足于下发相关“禁令”并进行表面的守法和安全宣传,还要真正让骑乘人搞清为什么要对违法行车行为进行规范,“规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只有才能充分引起骑乘人的高度重视。

电动车安全和电动车守法问题不容小觑。也只有对广大骑乘人始终做到警钟长鸣,才能让广大市民百姓在享受电动车的方便快捷之时,同时获得一份安全方面的保障。

广州市法制办公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首次作出“禁售”“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意味着广州欲封杀电动车。消息一出,引发多方关注。有快递员称,如果“禁电”将立刻辞职。(《新快报》10月13日)

准备封杀电动车,想来是认为它问题重重,可你能举出一个坏,民间却能说出一百个好。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很多人并非“电动车控”,而是被逼无奈下只好骑电动自行车。在所有标签着现代化的车辆中,电动车可谓最接地气,若连电动车也不让骑,那则意味着众多底层百姓只能被时代列车“甩客”。

有关“禁电”的说法,并非今日才有,也不止存在于一个城市。其理由琳琳琅琅,安全因素被提及最多。有些城市还通过大数据分析,论证电动车造成了多少事故。数据本身不是问题,对数据的分析却存在问题。这些数据分析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了总数,没有交待清楚相对于电动车的总量,出问题的几率是多少;在恶性事故中,主因是电动车的又是多少?现实中与电动车有关的恶性事故,汽车往往是另外一个主角,只谈电动车的问题,而对汽车网开一面,是不是“拉偏架”?

正如有人分析的,拟作“禁电”决策的人,肯定是不骑电动车的人。而且在决策的背后,或多或少还存在“里子”和“面子”问题。有关汽车和电动车的利益之争,媒体早就有报道。这就是“里子”,还有一种则是“面子”。总有人认为电动车多了,城市很没面子,为了更有国际化的样子,需把电动车拒之城外。

现在,各种政策都在鼓励新能源车辆的发展。开电动汽车有利于节能,骑电动自行车就不利于节能么?电动车是社会治理的一道考题。诚然,电动车存在问题,有问题那就有智慧地去解决,而封杀与叫停最不得民心,也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做法。

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昨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法制办指出,受利益驱动,广州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燃油助力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油电混合助力车等,在市场上仍有商家在销售,为推动销售,部分商家甚至提供外省市号牌登记服务,或者直接提供假牌假证。

对广州法制办的说法,笔者深有感触,可以说,超标电动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不容小觑。笔者单位受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及交通肇事类案件中,涉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占相当大比例。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者多因车速过快或闯红灯、抢行占道造成交通事故,一般事主受伤较重,需花费巨额医疗费。而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受伤的,又因未购置任何保险,车主难以承担赔偿费用,对方损失难以获赔。

但是,仅因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存在就单纯地禁止销售所有电动自行车的做法显得过于武断,也难逃懒政嫌疑。

作为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甚至成为一些低收入家庭和工薪族必备的出行工具。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还可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因机动车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城市雾霾。

超标电动车的存在固然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但这显然不能成为禁售电动自行车的充分理由。对超标电动车,可以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办法,譬如,加大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处力度,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扣留甚至没收。如果强力执行此种措施,相信可以有效规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乱象。

不想法规范电动车市场或交通秩序,而是一禁了之,实则是一种将脏水和小孩一块倒掉的不明智做法。何况,你广州市禁售了超标电动自行车,逐利的商家自然会转移市场,将潜在危险带给未禁售的地区。这与之前部分城市相互将本地流浪乞讨人员拉至其他城市后遗弃不管的做法有何区别?这种邻避行为恐怕不是一个有担当的政府所作出的选择。

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单纯的禁止,让那些商家怎么办,谁来赔偿其相应损失?电动自行车禁售之后,之前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肯定会受到影响,谁来保护已购买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动自行车禁售后,人们的出行方式也要随之改变,或者乘公交地铁,或者购置私家车。政府有充足的准备来提升公共运输能力,延伸公共交通触角,缓解公共交通工具上拥挤不堪的难题吗?弃电动车用私家车后,停车位够不够,停车费涨不涨,牌号限不限,如何限,这都是不得不通盘考虑的民生问题。

电动自行车虽小,但却是考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重视民生程度的一道大考题。禁不禁,如何禁,各方利益如何平衡,有关部门必须拿捏到位,方显担当、责任、公信。

记者10月11日获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针对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条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本次意见征集截至10月24日,市法制办将于11月1日对《条例》进行立法听证,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18名听证代表。(10月12日《新快报》)

与其他地方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比,从“禁售”、“禁油”、“禁行”,到“禁停”、“禁坐”,广州市一刀切封杀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其力度之大、措施之强令人吃惊。电动自行车因为其便捷、轻巧、环保,经济,不用考驾照,速度适中等优点,近年来在城市发展很快。它已经成了普通市民的重要短途交通工具。城市为什么容不下普通市民的“私家车”呢?

毋庸讳言,电动自行车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电动车设计时速、重量严重超标;由于没有办理车辆牌照,部分骑车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问题不可小视。从保证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城市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电动车本身并没有原罪,这些问题其实是生产商、骑车人与管理者的问题。说到底还是管理不力的问题。这些都不是政府封杀电动车的理由,而是管理不力的托词。何况,要说安全隐患,电动车的危害肯定没有机动车大。在我看来,城市不要轻易封杀电动车,加强管理比一律禁止更重要,也更有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将电动车归入非机动车范围,也就是说,电动车是合法的,政府没有理由剥夺电动自行车的生存权。政府封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民众自然无话可说。但是一座城市一刀切封杀所有电动自行车值得商榷。而且政府封杀电动车以后,厂家、销售商库存的电动车,特别是市民家里的电动车如何处理,如何补偿也是一个问题。

当然,从管理者的角度考虑,禁止比管理,全面禁止比选择性禁止,要省心省事得多,但民众未必满意。电动车最后到底禁不禁,如何禁,在事关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上,政府在决策之前,一方面要经过科学论证,客观评估电动车的利弊,另一方面要摆出禁止电动车以后,不影响市民出行便利的理由。比如,保证自行车路权、完善公共交通服务,等等。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重视市民的民意诉求,让民众在民生问题上与政府平等博弈,政府可做的,不是下禁令,而是在民意博弈的基础上,当好公允的裁判员,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尽管广州市就此向社会征集意见,但是为数不多的听证代表是为广大电动车主说话,还是按政府的意愿表达观点,有待观察与验证。要我说,对于这样事关全体市民的重大事项,不仅要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而且要尊重广大市民特别是电动车主的利益关切。

其实,电动车管理并非疑难杂症。我认为,电动车给交通带来危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管理不力,或者说根本没有纳入规范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在于,对生产企业与销售商监管缺位,导致超标电动车投放市场后造成交通隐患。

因此,政府对电动车应该做的是如何“管”,而不是如何“禁”,顺应民众需要,加强引导与管理,保证电动车健康有序发展,才是最重要的。具体说来,应对电动车违章的问题,交警部门可以采取办理牌照,纳入交通工具统一管理范围的办法;应对电动车速度超标的问题,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管好电动车市场,管好生产商与销售商。从源头上堵住超标电动车。不要等超标车上路以后,再说管理难,趁机把电动车赶尽杀绝。此外,城市要规范设置自行车道,还自行车路权;完善公共交通系统,为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做点实事。

【试想如果这份草案真的原样通过,广州市执法机关真的有信心按照法条,彻底禁绝广州街头的电动自行车吗?而万一广州市相关部门痛下决心,真的禁绝了电动自行车,那么数十万靠电动自行车代步出行的市民,必然转向其他交通工具出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准备了吗?】

从10月10日起,《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广州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读过这份草案,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直观地判断出,广州市民的意见一定会集中于对电动自行车的全面禁止。

有媒体把这份草案的基本思路归纳为“限摩禁电”,即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将对摩托车进行限量、限行,而对于电动自行车却是一律禁止。如果这份草案获得通过,则未来的广州将是一座看不到电动自行车的城市。也许在草案起草者看来,没有了电动自行车的骚扰,广州将成为一座光鲜且井然有序的城市。但就我们已经习惯的中国城市现状而言,一旦没有了电动自行车,广州将变成一座奇怪的城市。

事实上,电动自行车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各种法规、政策的围追堵截之中艰难成长。北上广深等大城市,都曾先后出台过各种尺度的“限电令”或“禁电令”,以图把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身份不明的电动自行车扼杀在萌芽状态。其中广州市于2006年出台的相关禁令,就是其中最严厉的一例。可惜的是,电动自行车实在是太实用了、太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了,也太节能环保了,于是不管这些城市出台了多少或宽或严的法规、政策,最终几乎都以名存实亡而告终,电动自行车依然在政策的夹缝中日益普及开来。有统计称,2013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产量达2528万辆,同比增长16%。而同一时期全国汽车产量为2198万辆,增幅13.9%,产量、增速均不及电动自行车产量;其中轿车产量1330.26万辆,更是难望电动自行车之项背。

如果在网上开展一次“电动自行车危害吐槽大会”,相信网民们瞬间即可总结出电动自行车的一万条劣迹。但不得不承认的是,电动自行车的发明,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平民的出行方式,除了比自行车节省体力这一发明初衷之外,其速度快、价格低、用途广的后天特质,更使其迅速且不可遏止地在中国城市中普及开来。相对这些无可替代的优势,所有为人诟病的缺点,都已经变得可以接受。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在失去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不便与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潜在危害之间,大多数市民都会做出权衡选择,而电动自行车的自发普及,已经指明了市民的选项。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民调”,都不及市民们用钱投票来得客观,无论多么言辞恳切的征求意见,都不及市民们用购买行为表达的意见更为真实。

面对如此民情民意,广州市依然出台这样一份彻底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草案,其出发点和诉求点,都让人困惑不解。试想如果这份草案真的原样通过,广州市执法机关真的有信心按照法条,彻底禁绝广州街头的电动自行车吗?而万一广州市相关部门痛下决心,真的禁绝了电动自行车,那么数十万靠电动自行车代步出行的市民,必然转向其他交通工具出行,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准备了吗?

其实,不管广州市出台何种法规,都是广州人自己的事,作为局外人既不受其影响,也没有法定权利参与决策。但广州毕竟是中国人的广州,如果眼看它出台一个极不合理,也注定无法落实,万一落实了比不落实还糟糕的法规,全中国的人都会有点着急。别的不说,离开电动自行车,所有的物流、快递,到了广州市都得慢上一天半天,广州还能叫广州吗?

10月10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今后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禁售”、“禁行”、“禁停”的政策。

此次广州对于电动车的封杀,其力度甚至比禁摩还大,因为按该条例,摩托车只在广州部分区域被禁,但电动车却在全市范围被封杀。摩托车远比电动车危险性大得多,污染更是严重,却获得了比电动车更宽松的待遇,由此可见相关立法之逻辑混乱。

广州等城市一再声称“禁电”合法,确实,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否允许电动车上牌,有其自主权。但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这两条,“禁电”的合法性显然存疑。

电动自行车因为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为中下收入民众所钟爱,由于许多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不合理,加上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的不完善,所以,毫不夸张地说,城市生活已越来越离不开电动自行车,一纸禁电与“方便群众”南辕北辙。

尽管,一些禁电的城市经济发达,但还并没有富裕到人人可以买得起小汽车的地步(何况还有限购),尽管这些城市一再表示要通过发展公共交通,来满足民众的交通需求,但是公共交通网络的完善,仍要等待很长时间,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下,“禁电”明显不合理。事实上,依据目前中国城市拥堵、环境保护等现状,不仅不该“禁电”,反而应将其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

电动车确实带来负面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在电动车,而在于城市管理的粗放。比如,电动车频频引发事故,多因为超标、超速而起,其暴露出地方政府对于电动车销售、上路管控存在诸多漏洞。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动辄一刀切禁止,实际上是种“懒政”,正确的办法应当顺应民意,用更人性化、精细化的管理来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