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繁 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该草案获得正式通过,再过10天左右就可实施,这显然是急切盼望生二孩的夫妻的福音。值得高兴的是,生育假也将随之延长——这是中央明确全面二孩政策以来,舆论热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旦生二孩可以延长产假,必然有助于提升生育意愿。

根据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据说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但全面两孩后,生育两个孩子分别安排多长产假有待观察。假如生第一个孩子产假仍是98天,笔者认为生第二个孩子产假应更长。一者,两个孩子需要照顾;二者,产妇身体需要更长时间恢复。

也就是说,一旦“延长生育假”的法律草案获得通过,应该立即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至于如何延长产假(包括男性陪产假),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看法,因为女性产假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如果不考虑企业利益,女性就业就会面临更多歧视。

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早就存在。比如2013年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与有关调研机构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开展的联合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不同程度的性别歧视。女性被歧视的原因之一就是结婚生子。 

女性就业歧视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女性收入少于男性。亚洲开发银行一份报告称,中国女性的平均薪水仅为男性的63%。二是女性在单位深造的机会少,比如接受教育和培训要少于男性。三是,女性求职难度远远高于男性。所以,若全面二孩延长生育假,尤其需要防范女性就业不公。

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来说,理由很现实,必须考虑用人成本。而全面放开二孩、延长生育假,无疑增加了企业用人成本。那么,高度重视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会更加减少聘用女性。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据说不少高校的女性研究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就结婚生子了,为的是增加就业竞争力。

显然,女性个体应对就业歧视的能力很有限。这需要政府有关方面进行全方位设计和安排。其中,制度安排是基础。有人曾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值得考虑,因为有利于提升女性权益保障方面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权威性。如果能够在法律中明确每个用人单位中女性的比例,效果会更好。

当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经济增速放缓、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果强逼企业招聘女性,恐怕更令企业反感或造成企业压力过大。因此,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必须与企业减负相挂钩,比如一个单位的产妇人数、产假天数应该与税收优惠挂钩,以此鼓励企业招聘女性,在工作中平等对待女性。

总之,上述法律草案中延长生育假,大概只是原则性规定,必须通过相关制度的详细表述让这一规定落到实处,而且还要重视解决这一规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即影响女性就业),而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必须制定具体的改革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经网12月21日)

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一经传出后,就有不少人建议要适当延长二胎生育假,否则将有可能影响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的基本产假为14周,另外有的地方对晚婚晚育者还有15~30天的奖励。这个休假时间基本可以满足产妇的身体恢复所需,但对于婴儿长达一年左右的母乳哺育期而言,98天的产假并不算长。现在,晚婚晚育奖励被取消,如果再不适当延长生育假,面对巨大的压力,很多人可能知难而退,放弃生育二孩的机会。

还好,国家将延长生育假正式写进法律,这对所有育龄夫妇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不过,细读这一即将出台的生育假新规会发现,年后颁布实施的新计生法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生育假的延长期限,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也就是说,未来的生育假到底延长多少,存在很大的弹性。

生育假的延长,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政策,它直接关联着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为产妇休假,单位不仅要照发她的薪酬,还要花钱雇人顶岗,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当然是延长得越短越好。因此,生育假的具体延长时间,应该有一个相对“兜底”的规定,明确延长生育假的最短时限,然后鼓励各地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加。如此一来,既保证了生育者的基本产假权,又给地方以可操作的空间。

当然,生育假延长后,面对抬高了的隐性成本,势必会有更多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搞“性别歧视”,因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政策和监管,保证女性就业的权利。如此,女性在生孩子这一问题才会少些后顾之忧。

【拥抱“二孩时代”,需要修订的不仅仅是上述几项法条,还有更多涉及社会公平的改革。】

备受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即将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该草案如获通过,“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入法。

1983年的十二大,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此后二十年间,这项政策被严格执行,直到2002年,湖北、甘肃、内蒙古等省份启动“双独二胎”政策;10年后,2013年11月“单独二孩”政策通过;两年后,“全面二孩”政策出台。二十年、十年、两年,我国计生政策修订呈现出意料之中的加速度——越来越低的生育率和人口断崖的现实,已成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承受之轻。

人口政策必须适应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重大变化。

从这份修正案草案中,不难读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急迫性——元旦拟合法、延长生育假、独生不奖励、避孕自主选……但是,“全面二孩”入法了,生与不生,却不只是法律问题。很多符合生育政策的年轻人在被问到是否会生二胎时表示,想生是一回事,能不能生、敢不敢生又是一回事。有报道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年间,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而此前的官方预计是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不敢生,除了眼前的经济压力,更多是对未来的担忧——女性是否能保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教育、医疗能否福泽更多的孩子?社会能否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说白了,就是未来社会究竟能给人们多少安全感,使人们愿意投入时间、财力、精力,抚育下一代。

拥抱“二孩时代”,需要修订的不仅仅是上述几项法条,还有更多涉及社会公平的改革。

“全面二孩”政策之下,家庭结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等都将随之改变,与此同时,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激增使得原本已经尖锐的社会矛盾日显。“二孩时代”带来的不只是消费市场的增长,还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等等权利的诉求,这些权利诉求倒逼政府出台有效应对措施,更多致力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完善。

人口问题催生了“全面二孩”政策,但“全面二孩”政策却不能只着眼于人口问题本身,单纯以提高生育率为目标,否则“全面二孩”政策非但不会带来人口红利,反倒会使社会阶层更加固化——富有家庭的孩子将获得更多上升机会,贫穷家庭却很难供得起孩子上大学。

未来“二孩时代”的到来,会凸显现有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将社会不均衡发展的疼痛赤裸呈现,这能否成为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推力,值得期待。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芗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内容来看,本次修法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下,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作出的对应性调整。一些独生子女政策时期的规定,如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生育假等奖励或福利将随着法律的修改而废除,相应地,也增加了一些与二孩政策相配套的款项。应当说,这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法定化。

然而,进一步解读草案的具体措辞,可以看到,草案在五中全会全面二孩决定的基础上,释放出了更多的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示提倡生育二孩。换言之,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独生子女政策,社会普遍形成一胎观念的今天,国家对生育二孩表明了鼓励性的态度。这一态度也意味着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可能面临的调整。

外界目前获知的草案内容里,已经确立了鼓励性政策的大致方向,但更为具体的措施,最终会下至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出方案,布置落实工作。

当然,无论是计生政策的重大调整,还是国家意义的提倡鼓励,都不必然决定未来中国人口形态的走向。要不要生二孩,最终在于夫妻双方的意愿。此前“单独”政策遭遇到相对冷场的局面,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生育主体生育意愿较低的现实。受到生育观念变化、养育成本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将“二孩”计划早早从人生规划中剔除。

如果任这种状况延续,可以预见,我们所面临的人口结构失调,社会老龄化问题将进一步加剧。也就是说,包括生育意愿低下在内的一些现实问题,也必须在本次计生政策调整中得到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甚至说,这些问题能不能得到有效缓解,是政策意图能否实现的关键。

提高生育率,找准生育意愿不足的具体原因,提出切实的应对措施。作为政策引导形式,相关的鼓励性措施,需要紧贴现实,针对现实,能够解决实实在在的新环境下提出的生养问题。这实际上也给各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根据地方上的情况,制定可以切实改变地方人口状况的方案,如何解读和阐释鼓励性措施,形成多元有效的政策方案,面向不同生活环境、观念的个体,这些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地方计生工作的重要方面。

  新京报插画/许英剑

【生育和抚养本身,都是利弊混杂的,甘苦自知,任谁都不例外。权衡好它对自身的利弊,而非出于从众或展示的目的,再做出决定,或许更能契合我们所需。】

近日媒体报道,湖南邵阳黄先生15岁的女儿极力反对父母要二胎,声称:如果你们给我生个弟弟,那我就给你们添个外孙。黄先生两口子为此陷入进退失据情境。类似新闻经常有媒体报道。

“全面放开二孩”是个喜大普奔的消息。大家终于有了选择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为三口之家再添一丁。但有选择恐惧症的人怕是要纠结一段了,毕竟造个活人可是比买二套住房更复杂的工程。很多人其实并没有想清楚,是否要二胎并非忠于现实,更多时候是一种从众计算。

要二孩首先影响的是家庭成员的福利和情感分配。在子女成年的过程中,他(她)通常不会为家庭增加财富,相关的福利分配会因为人口的增加,而使分摊在个体上的那部分减少。小孩子的简单之处在于,他们认为父母对自己的情感投入也和物质福利一样,会被新增的二胎摊平、稀释。

情感当然是一种相当具有伸缩弹性的人类产物。父母有可能会同时爱两个孩子,而每个孩子都会享受如同独子般的关怀。但有些时候,它确实又可能会被稀释。即便长子(长女)并未因弟妹的出世而被削减爱的预算,但却可能产生相对的被剥夺感——原本由自己独占的情感福利,现在多了一个分享与竞争的人。

很多为人父母者想要二孩,是出于对独生子女的关爱,希望给他们一个可以终身相依相靠的伙伴,不孤独、能交心、可互助。所以在想要再度怀孕之前,就应给现在的孩子传递正面信息,让他们知晓,即将到来的生命,是爱的使者,而非相反。有的家长并不懂得儿童心理,甚至于将“你不听话,我给你生个弟弟”这样带有威慑的话语抛给孩子。这是不懂教育的父母。

其实,生二孩,考验的不只是家里的独生子女,更是为人父母者自身。大部分的男女,都是人云亦云地生了头胎,其间其实是较少计算的。生二孩,则更多受身边家庭的影响,尤其是同等收入阶层熟人社会的抉择,对他们影响甚大。相对而言,收入压力大的家庭,在是否生二孩问题上,更多考虑物质因素。这当然相当理性。而财务自由的家庭,因能抛开物质的羁绊,而从幸福感的维度来确定是否多生一个,这样的选择更接近本真。

但考察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多有受“少子化”之困者,这和中国现在的境况似乎不大一样。部分原因可能是,此前限制二胎的严厉政策,其实传达了这样一个深入人心的暗示:二孩是稀缺资源。由此增加了二孩在观念层面虚幻的福利感,“不二孩,都不好意思说自己中产”,也算是一种潜在的催眠。

生育和抚养本身,都是利弊混杂的,甘苦自知,任谁都不例外。权衡好它对自身的利弊,而非出于从众或展示的目的,再做出决定,或许更能契合我们所需。

物质方面的压力是权衡因素,精神层面的需求也要考虑。孩子会带来欢乐,也会制造相当多的负担和不便。家庭中老大和老二的矛盾也是永恒的话题。当你要二孩的选择忠于你的内心,才庶几可以确保二孩带来的是幸福收益。所谓的成熟家庭教育,通常会伴随成熟的为人父母者而存在。

□韩福东(专栏作家)

随着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如何让两个孩子和平共处,尤其是如何过老大这一关,是不少父母需要面对的难题。温州籍的潘女士最近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上小学五年级的女儿璐璐(化名)在作文中吐槽妹妹出生引起全家注意,而自己则受到了冷落,就像一个被全世界抛弃的孩子。(《钱江晚报》11月14日)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就不时听闻大宝反对妈妈生二胎的新闻。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生二胎是极其自然之事,而且二宝还能给大宝作伴,大宝理应高兴才对。因此,起初总以为那些强烈反对的大宝只是个例,对他们的“一哭二闹三上吊”报以一笑。然而,出人意料的是,采取各种方法反对父母生二胎的孩子却为数不少:有闹情绪、摔东西,故意使坏的;有8岁男童因不满妈妈生下二胎用502胶水自伤眼睛的;甚至有一名十二三岁的初中女生竟然用跳楼来“以死抗争”……

毫不夸张地说,大宝反对妈妈生二胎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值得深思。对此,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是家庭教育溺爱骄纵惹的祸。简而言之,现在的独生子女从小被“4 2”包围,习惯了以自我为中心,一旦有了弟弟妹妹分享父母之爱,便产生严重的排斥抵触情绪。因此,父母们有必要首先反思自己的教育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太溺爱孩子了,要和老大好好沟通,帮助他(她)端正自己的认识。

但是,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并不“自私”的大宝也对妈妈生二胎持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小弟弟小妹妹出生后,父母的确把更多精力放在了小的身上,客观上导致大宝被忽略。正如报道中的璐璐所哭诉的:“妈妈自从生了小妹妹以后,我感觉受到了冷落,就像一个被全世界抛弃的孩子……妈妈,你还爱我吗?走在放学的路上,站在回家的街角,妈妈看不到我再一次泪流满面。”

“妈妈,你还爱我吗?”正是不经意间对大孩的忽略,让那些并不“自私”的大宝们一时之间难以适应,患上了“一胎焦虑症”。为了改变自己在家里的主导地位遭受冲击的状态,寻求父母的认可,便是大宝表现“异常”的深层次心理动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宝们的诸多“出格”行为,其实就是在唤起父母对他们的关注。换言之,只要父母们学会聆听大孩的声音,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父母的爱依旧,“一胎焦虑症”也就迎刃而解了。

有一位心理专家说:其实二孩会给家里的老大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远比父母感受到的要强得多,一旦忽视,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想生二孩的父母们必须未雨绸缪,让大宝参与到迎接二宝的各种准备中,培养孩子的责任感,让孩子学会分享。父母还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让孩子明白,即使弟弟、妹妹出生,也不会影响到父母对自己的爱,而且在遇到挫折时,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相互帮助……特别是二宝出生后,更不可“理所当然”地忽略大宝。应该多和大宝沟通交流,打消他(她)心中的顾虑,也可以考虑为大宝创造更多照顾亲近二宝的机会,增进两个孩子的感情,教会大宝懂得爱……

【“二孩”政策放开不仅仅意味着管制的放松,更是国家人口政策的方向性调整,这种调整要求推进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型,由传统的管制向现代公共行政的服务职能转变。】

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上百万基层计生队伍何去何从?他们会不会无事可做?在国新办的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回应,政策调整后计生服务管理的任务更重了,基层计生网络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伴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我国行政系统中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计生执法队伍。然而一直以来,这支执法队伍的“声誉”并不怎么好,为完成计划生育指标而出现的执法失范,诸如强制堕胎、强制节育等,令计生干部在老百姓中的“口碑”急剧下降。国家调整人口政策后,尤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计生行政执法逐渐规范化,但职能定位和执法思维依然停留在人口管制上。基层计生执法则盯着不菲的社会抚养费,这种“不叫罚款的罚款”屡屡成为舆论焦点。

“二孩”政策出台后,两孩以内生育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社会抚养费征收空间也极大缩减,这意味着计生部门的传统管制职能将大幅缩水,所以媒体才会有计生队伍“是否会无事可做”这一问。

如果计生部门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管制职能,那么这“百万大军”无疑过于臃肿,裁撤精简乃是必然。但“二孩”政策放开不仅仅意味着管制的放松,更是整个国家人口政策的方向性调整,这种调整要求推进计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型,即由传统的管制向现代公共行政的服务职能转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卫计委副主任才会说,计生服务管理的任务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

实际上,这种职能转型既是实现国家人口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计生部门重塑形象、重获正当性的必由之路。问题是,如何实现这种转型呢?简单地说,就是要实现职能上的一减一加。所谓“减”,是要缩减计生部门的审批、处罚职能,将法定范围内的生育权真正向家庭放开,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而所谓“加”,则包含增加多项生育公共服务职能。除了宏观上的人口动态监测和公共政策宣传,计生部门职能转变的重心,在于围绕优生优育为家庭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

在整个政府都在向现代公共服务行政转型的背景下,“二孩”政策放开也在呼唤计生行政职能转型,同时这也为计生执法重塑形象提供了契机。只有建立从生育前、生育中到生育后的全程优生指导、健康关怀和行政帮助服务体系,为婚育困难家庭提供更贴心的医疗援助,为母婴创造更优越的环境条件,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全面周到的资源保障,真正将职能由人口管制转为生育服务,计生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才有价值。

兵临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或许原本就不是我们所想象的全面格式化法治,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无时无刻不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冲突凸显出来】

全面二胎政策的放开,引发了一场有关执法的争论:在政策已调整但立法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如何处理违法生育二胎的相对人呢?此前湖南省卫计委曾表态“抢生二孩不罚”,但国家卫计委随后作出明确回应:全面两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毫无疑问,这种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守护,正是当下缺失的一种严格执法精神;可从普通民众的反应看,被否决的湖南卫计委的初衷,似乎更加契合民众的心理。

这带给法治一个两难的论题:如果一部法律或其中的条文已经确定了要被修改,而且修改的结果也是确定的,那么在最终修改完成之前,执法机关该如何执法?基于不同的法理,人们或许有不同的主张。形式法治主义要求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不打折扣,即便难获社会认同也坚定地选择站在法律一边;但实质法治主义则考量立法背后的良善目的,主张“恶法非法”,对于确定被修改废止的法律规定,则遵循立法者的真实意图予以“个别化”处理。二者的价值冲突由来已久,只是在不同的法治阶段和国情背景下,往往选取不同的方式。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的观念基础还不牢固,在这种情况下恪守严格法定主义的价值毋庸置疑。在11月6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回答政协常委有关推动二胎政策落实的问题时,直言落实中央两孩政策首先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相关法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你的意见我听到了,我们会以积极态度加快推进有关工作。”“但请你理解,我不能在这里‘以言代法’。”这番回应,凸显出总理极强的法治意识和观念,也折射出这一届政府厉行法治、坚守法治的鲜明导向。倘若任由各地在中央政策调整后擅自变通执法,则势必带来“良性违法”的混乱后果,甚至可能引发用政策代替法律的不良示范效应,对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培育也是有害的。

可是老百姓的认知未必能够如法学者所期许的那般,体会到严格执法的法治深意。相反,当一项对老百姓有利的政策调整后,与之相抵触的法律规定便会被视为糟粕,此时再严格执行这种不利于老百姓利益的法律规定,很容易造成民众对于执法的不公印象,乃至对法治产生逆反心理。处于这种情境下,既要尊重法治原则,积极引导民众认知政策与法律的差异;又要发挥新政的最大善意,防止实质不公带来法治伤害,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找到更妥当的均衡之道。

协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冲突,最佳平台莫过于正当程序。无论是政策的调整还是法律的修改,都应当遵循着基本的正当程序。某种意义上,正当程序为舒缓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提供了空间。那么,想要化解违法生育二孩的执法困境,该遵循什么样的正当程序呢?笔者以为,从实质正义的标准看,严格执法收取社会抚养费有不公之嫌,最好能够在法治框架下,通过人大授权的正当程序,对特殊时期内确定要修改的法律条款进行暂停执行,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政策调整后公民的利益,同时也避免各地执法机关陷入尴尬处境。

或许有人认为,将这种小事提交到最高立法机关作出决定,是在“浪费”政治资源。其实,现代法治国家,代议机关介入政治生活恰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从此项替代性措施涉及的百姓利益而言,也绝非个别人的小事,而是关系到相当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且与公众看待执法和法治的观念、心理息息相关。从另一个层面看,这种正当程序下的暂停执行,也有利于消解各地执法机关基于政策的心理影响而出现的懈怠和不作为以及由此带给现行法律权威的损耗。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或许原本就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种格式化法治,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无时无刻不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冲突凸显出来。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治理任务,面对严格法定主义所难以有效应付的治理难题,确立正当程序基础上的“个别化”法治思维,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更加灵活、更加公平、更富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案,当是避免形式法治失灵的必要补充。

【随着“一孩政策”终结,国家是时候对作为“一孩遗留问题”的计生“黑户”给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了。】

日前一则报道引发舆论关注,报道说,“黑户”李雪,20年人生都在试图找回身份证上的“李雪”。因系超生二孩,她至今没有户口,也因此上不了学,不能参加社保,无法就医等。而像李雪这样的“黑户”,全国超过1300万。如今“全面二孩”政策已公布,李雪们仍在等待“重生”的机遇。

“全面二孩”被提上日程,宣告执行了30多年的“一孩政策”终结。但对于那数量庞大的、作为“一孩遗留问题”的计生“黑户”,国家是时候给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了。

首先,应看到,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至少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占中国人口的1%。据万海远等学者调研,黑户中有60%是因违反当时“计生”政策所导致的。这些“黑户”中很多都来自李雪这样的残疾人等弱势家庭。“黑色”生存之下,其生活恐怕会继续恶化。

而将小孩户口与计生、征收社会抚养挂钩,本身就是地方土政策,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违法行政。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已明确户口与计生脱钩。去年7月,国家卫计委方面也表示,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挂钩,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坚决禁止。在此情境下,计生“黑户”的公民权问题理应得到全面、尽快解决。

其次,对之前的计生“处罚”、报户口难等问题,立法机关有必要明确“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明确目前二孩政策对此前处罚有“溯及力”,不能再让地方计生部门打着“严格依法办事”的幌子,按老皇历办事。《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如刑法就规定:旧版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但新版刑法不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再追究。也正因社会对某些行为的评价会发生改变,所以才有了“从新兼从轻”原则,以补救“不溯及既往”的不足。

同理,二孩的全面放开,就是对之前一孩政策的调整扬弃:既然已被摒弃了,历史遗留问题也该早消除。故而,对于之前因计生导致的不能上户口问题,应贯彻《立法法》的“有利溯及”原则,尽早补上户口。

鉴于一些地方计生系统与社会抚养费利益高度捆绑的现实,如果由计生系统自己来制定人口政策新旧衔接标准,势必出现“从严管控”、舍不得最后一块肉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就应由全国人大做出顶层设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不妨做出一揽子规定,明确新的人口政策适当“溯及既往”:数以百万计的计生“黑户”,应立即、无条件得到户口和身份证。

之前也有“黑户”在媒体聚焦后被地方特事特办上户口的案例,但相较之下,以《立法法》“溯及既往”特例原则为抓手,才是着力解决计生“黑户”问题最为长远的办法。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插画/陈冬

【如果夫妇俩要讨论是否生养二孩,其实不妨邀请老大一起参与讨论。让孩子参与讨论,既尊重了孩子,也让孩子一起感受决策的困难和顾虑。】

据报道,南昌市民李先生是一名公务员,儿子已满18周岁。前几天,国家出台政策说允许生二孩,他和年过40的妻子便在饭桌上讨论起来,看是否再生一个。儿子见父母讨论生二孩,当即提出财产要多分。

随着国家计生政策的调整,国家允准了所有夫妇生育二孩,而无论是否独生子女。这一政策也随之给许多家庭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二孩”与老大的关系问题。其实,早在两年前,“单独二孩”就已经为一些家庭带来了类似的烦恼。

从心理学角度,孩子与兄弟姊妹之间在童年早期会出现同胞竞争现象,孩子们会为了更多地占有父母提供的资源而相互竞争。一般来说,在多子女家庭中,只要父母不是明显地偏袒某一子女,那么这种源自生物性的同胞竞争本能会被后天的教养所抑制,只反映在心理和人格成长,而不会形诸于行为。而且,这种同胞竞争通常反映在年龄差距6岁以内的孩子之间。

但类似南昌李先生夫妇所面临的成年儿子的反应,就已经不再是同胞竞争的反映,而完全取决于他们对儿子的教养。独生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因为没有经历过兄弟姊妹的竞争,因而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相比于多子女家庭的孩子在人格发展方面有所不同。他们更容易发展出“唯我独尊”的心态与人格。

因此,像70后夫妇,与80后夫妇不同,后者生养二孩能够为第一个孩子带来童年的玩伴,使他能够在有弟弟或妹妹的家庭情境下成长。70后夫妇如果生养二孩,第一个孩子大多已经进入青春期,甚至已经接近成年,他已经独自享受父母的关爱和资源度过了整个童年阶段。这就意味着,70后夫妇如果计划生养二孩,那么如何引导和帮助第一个孩子的心理调适,恐怕比生养二孩本身更为重要。如果这个过程不能跟上,那么生养二孩也可能为未来的“兄弟阋墙”埋下隐患。

以李先生夫妇为例,首先夫妇俩必须了解和理解儿子有这样的想法并不奇怪,他对于父母可能生养二孩需要一个心理适应过程。别说刚成年的儿子突然面临一个可能的弟弟妹妹来分享父母的关爱和资源,就是在普通的社会情境下,如乘车时,一个人独占一排座位久了,突然来了个新乘客,心理都会本能地感到不悦和排斥。

其次,夫妇俩既不要对孩子的表达过虑,被儿子的雷人话语就吓阻了;也不要置之不理,简单地认为孩子“不懂事”,关键是如何引导。夫妇俩的态度必须要坚定:如果有了弟弟或妹妹,作为父母不能有任何偏袒。如果这个态度不能坚持,那么是否生养二孩就值得斟酌。

如果夫妇俩要讨论是否生养二孩,其实不妨邀请老大一起参与讨论。对于正在或者刚经历完青春期的第一个孩子而言,父母的二孩不仅对夫妇俩是一件重大的生活事件,对老大而言也同样如此。其实,想一想夫妇俩对可能出生的老二有着怎样的顾虑,那么对于老大来说也有着同样的烦恼。让孩子参与讨论,既尊重了孩子,也让孩子一起感受决策的困难和顾虑。

□唐映红(心理学学者)

【1980年之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推行“一胎化”政策,但仍有甘肃酒泉市、河北承德市、山西翼城县、湖北恩施州这四个地区获得中央特批实施“二孩政策”试点。】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之后,中国的生育政策骤然收紧,开始全面推行“一胎化”政策。

尽管在1980年之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推行“一胎化”政策,但仍有甘肃酒泉市、河北承德市、山西翼城县、湖北恩施州这四个地区获得中央特批实施“二孩政策”试点。这四个地区当时总人口840万左右,均以农业为主。

2005-2006年,顾宝昌等人口学家对“二孩政策”试点的人口态势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成果汇总为《八百万人的实践——来自二孩生育政策地区的调研报告》一书。调研结果显示,受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系和妇女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试点地区生育观念变化明显。实行二孩政策试点的地区,多年来人口增长并不快,而且生育率没有出现反弹,二孩越来越少,三孩微乎其微,出生性别比正常。

其实,台湾、新加坡、韩国、越南、伊朗都曾实行过“二孩政策”。

台湾在1964年成立“家庭卫生委员会”,推行鼓励节育的政策;从1971年起,提出“两个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样好”的口号。从1984年开始,台湾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新加坡自1970年起,广泛宣传“两个就够了”,并通过合法堕胎、自愿节育和一系列奖罚措施来抑制生育并提倡优生优育,生育率从1970年的3.09降到1986年的1.43。韩国从1962年开始推广小家庭鼓励少生,生育率从1962年的5.79降至1995年的1.65,为此,韩国被称为世界上最成功的计划生育典范。

越南在1960年代开始在北方实施“二孩政策”,1975年北越统一南越后,“二孩政策”扩展到整个越南。符合政策的家庭在购房、孩子入学、就医等方面可得到优惠,而生育三个或更多孩子的家庭则可能面临罚款。越南的生育率在1965年高达6.48,1990年降至3.56,2000年进一步降至1.98,近几年越南的生育率在1.7~1.8之间。

虽然上述亚洲国家和地区实行过“二孩政策”,但除了越南以外,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二孩政策”基本上都是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并且后来都转向鼓励生育。越南的“二孩政策”虽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强制力度不及中国大陆。

综上所述,中国在1970年代实行的“二孩政策”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实行的“二孩政策”,都导致了生育率的迅速下降;中国在1980年代批准“二孩政策”试点的地区,总和生育率均低于更替水平,并且在2000年之后人口增长呈现越来越低的趋势。考虑到当今中国的教育费用、养育成本不断上涨等因素,全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之后,虽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生育堆积,但在两三年之后,生育率会逐渐趋于平稳。再考虑到未来十年中国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女性数量大幅度减少(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从2015至2025年这10年间,23岁至29岁的女性数量将从8388万人降至4741万人),中国未来出生人口难免会大幅度下降。

□何亚福(人口学者)

【如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能够在法定的程序内加快法律修正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而且只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近期完成修改也并非没有可能,这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也可能会非常快。】

据报道,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实施,各地必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才可实施,不得自行其是,最终政策的落地时间将保持一致。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政策后,对这一政策何时才能落地、地方是否有权灵活适用等,各地看法不一。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日前的表态,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统一思想和行动”的举措,以避免地方自行其是,损害法律和政策尊严,出发点是好的,应当予以肯定。

诚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以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提供最好的制度环境。但是,法律修改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而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列入今年六月重新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说明法律修改的准备工作尚未全面启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未来几个月完成法律修改工作,还要打一个问号。

因为就该法的修改来说,至少要经过国家卫计委组织起草、部门之间初步征求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求意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程序,而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保障,这也是为保证立法质量所必需。除非各相关单位都能特事特办,否则全面二孩政策落地的时间,还真的要等待一段时间。

不过,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修改,如果有地方先行修改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让本地率先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法律程序上也并无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由此,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条件是由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根据立法法,只要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不抵触即可,因此,如果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率先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也无明显不妥之处。

如果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能够在法定的程序内加快法律修正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而且只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近期完成修改也并非没有可能,这样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也可能会非常快。如果依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即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没有修改本地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全面二孩政策也可以落地。

当然,最理想的状况是,在国家启动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工作之际,各地也尽快启动本地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争取在全国人大完成法律修改之后,国务院随即完成行政法规修改工作,各地也在第一时间完成本地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尽快落地。

【为确保“全面二孩”政策的有效实施,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或许应该成为各级政府下一步行动的焦点】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二孩”政策,瞬间点燃舆情,“你还生不生”,一时竟成为见面问候语。

伴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飞猛进,尤其是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人口形势正在发生着巨变。最为突出的体现就是:群众生育意愿普遍下降,男女性别比失衡,现代计划生育观念生成,以及低生育率的长期稳定。基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单独二孩”政策,迈出了我国人口政策调整的积极一步。此次“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则是应对人口形势变化进一步的战略举措。

我们在四川、河南、辽宁等地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与都市生育观念“深刻变革”相一致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生育观念也正在静悄悄地转变。一方面,诸如“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多子未必多福”等观念日渐流行于乡野;另一方面,不少农村家庭,即使符合生育二孩政策,也自愿放弃生育,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生两个儿子哭一场”的现象。总的来看,当前大部分群众在生育行为上早已开始“自我计划”,并普遍正在经历从“要我计划”到“我要计划”的生育观念与文化转型。

因此,为确保“全面二孩”政策的有效实施,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或许应该成为各级政府下一步行动的焦点。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落实“全面二孩”政策的时间表。目前,“全面二孩”政策路线图已定,这对以往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家庭而言是最大利好。接下来,各地应紧紧围绕“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实落地落细制定好时间表,积极关注高龄妇女的诉求,做好有意愿生育妇女的政策宣传、心理辅导和技术咨询等工作,让那些有生育意愿的高龄妇女顺利地把二孩生下来,尽可能地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尝到“全面二孩”政策的甜头创造条件。

其次,应该积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政策。一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立足失独家庭的物质与心理需求,对失独家庭给予更多关爱,切实解决失独家庭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曾经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兑现相关待遇,在就业、就医、养老和救济救助等方面给予独生子女家庭以优待。

最后,应该努力搞好生育二孩的公共服务供给。及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宣传和解释工作,有效化解“全面二孩”政策的法律困境与难题。全面总结“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与好经验,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家庭想生不敢生以及犹豫要不要生等问题。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大力引入社会力量,着力加强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妇女就业、生育保险、托儿托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供给,切实让符合条件的家庭想生、敢生、能生,确保“全面二孩”生得下、生得好、养得起。

(作者为湖南省社科院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称,对中央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3日,湖南省有关方面对此作出回应:对于之前公布的不处罚抢生的决定目前已经叫停。1日,国家卫计委指导司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才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应消除能否抢生的“信息不对称”

李劭强

当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公众最为关心的焦点便是全面放开生育二胎。这个决定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个决定影响着人们以后的生活和幸福。甚至,一些人根本等不及公报内容经过程序落地,就希望以抢生的方式率先实现二胎梦想。这倒不只是因为这个梦想有多么强烈,而是岁月不饶人,对于很多大龄父母来说,能早生一天就是一种幸福,就会减少一点风险。尤其是,当一些地方表示抢生不处罚时,这种抢生的冲动就更加可能变成现实——既然抢生不处罚,既然抢生利于自己,为何不抢生呢?

这种表态不仅仅是地方在给出,国家卫计委有关人员也曾发出过类似声音。有媒体曾报道过《政策落地前“抢生”二孩会处罚吗?》的核心报道,报道中采访了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员,其给出的答案是:现在怀孕也不影响孩子符合政策。当时,媒体传递的信息是抢生可能不会受到处罚,因为湖南卫计委和国家卫计委已经表态。可如今,人们看到的信号却是,之前的规定已经叫停。那么,抢生到底是可以还是不可以呢?对于公众来说,决定是否会抢生的关键,就是有关部门是否会对抢生行为进行处罚。而现在,因为新闻的反转和信息的矛盾,他们反而拿不定主意。

这种认知上的模糊与信息不对称有关。首先,何为抢生?公众与官方的理解可能不一致,各个部门的说法也未必一致。一种理解是,现在怀孕,当政策最终落地时生产,这是一种抢生;另一种理解是,在公报公布之后,在政策还未最终落地之前,已经生出孩子,这也是一种抢生。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湖南卫计委所说的抢生与国家卫计委所谓的抢生不是一回事。

因此,如果想要严肃地讨论是否能抢生,必须首先厘清何为抢生,抢生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公众所说的抢生也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人们并未考虑清楚抢生到底指的是何种形式的抢生。这就造成了理解上的不同。如果,这个关键的问题不说清楚,公众就会稀里糊涂,不同主体之间就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好像都知道抢生是怎么一回事,但至于各自说的哪一种抢生,却可能大相径庭。结果,讨论就可能“鸡同鸭讲”。

其次,能否抢生?前一种抢生似乎应该是安全的,因为当孩子出生时,所有的程序已经走完,完全放开生育二胎政策已经在地方顺利落地,那时生出孩子应该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的风险。当然,这也只是之前国家卫计委的说法,是否确定还需要核实。而后一种抢生就可能面临争议——怀孕行为是在公报公布之前进行的,生产行为是在程序落地之前进行的,这种抢生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呢?合法,之前生二胎被处罚者就会更加失落,因为他们同样抢生,只不过有点超前了;不合法,程序落地之前的抢生者就会郁闷,因为他们似乎已经赶上了最新的政策,凭什么还要处罚。到底该如何平衡其中的关系,到底是否能够抢生?这些问题可以而且应该讨论,只是确定的结论应该尽快给出,以便消除人们内心的惶恐与不确定。

政策和决定的落地需要时间、需要过程,这是制度运行的一般成本。关键是,放开生育二胎本身隐藏着时间紧迫和生育公平等问题——很多大龄父母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生育年龄,他们一天都不想多等;很多之前抢生的人也希望政策能够具有追溯性,把公告公布之后出生的孩子以新的政策对待,这种区别对待对于个体来说,影响显著。在此背景下,争议难免发生,加之政策落地又需要一段时间,公众就可能陷入焦虑与矛盾的状态。这时,就需要权威的确定的结论来消除信息不对称,来推动理性深刻的讨论,来促进真实具体的共识。这是公共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收养法》修改迫在眉睫

杨涛

其实,“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迫在眉睫需要修订的,不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且还有《收养法》。《收养法》应当及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修改,才能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进儿童的福利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现行《收养法》很多的规定,都是与当时“一孩”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比如,对于收养人规定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无子女”,对于被收养人要求的条件也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规定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很明显,当时的立法者担心有人利用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怕有人将自己生的子女当作他人的进行收养,等等。

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譬如说,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两个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吸毒,责任心极差,但是,按照法律,她又无权送养,许多有心收养的人却无权收养。再如,庆安县枪击案中的死者徐纯合,他带着三个孩子过着潦倒的生活,却无法送孩子到福利院,更无法让他人收养他的孩子,因为他要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时,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家庭也是极少。

“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收养法》制定时“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背景不复存在,《收养法》为防范有人规避“一孩”政策的所作出的相关规定,已经没有存在的理由。例如说,对于收养人规定必须 “无子女”以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就已经没有必要了。因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以后,所有的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小孩,那么,已经有一个小孩的夫妻再收养一个孩子并不违反规定,或者没有小孩的夫妻收养两个小孩,也不违反规定。

及时修改《收养法》,修改那些与“全面二孩”精神不相符的规定,才能更好地贯彻“全面二孩”的政策精神,让更多的家庭从“全面二孩”政策中得到实惠。例如,有些只有一个孩子却无法生育或者不想再生育的家庭,能收养到一个孩子,满足他们“二孩”的愿望。而且,修改这些过时的规定,也更会让家庭和社会和谐。一些有二孩的家庭,无力抚养孩子或者想让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一些有一孩或者无孩子的家庭,他们能从中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孩子,这能让孩子有更好的成长环境,社会也因此多一分和谐。

因此,必须加快对《收养法》修订的步伐,首当其冲的是废除收养人必须 “无子女”以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不再对收养人设置条件,或者最多设置“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及“最多收养二个子女”的条件。其次,对于生父母送养也应当废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规定,只要生父母愿意送养,都应当允许。

 

【虽然新增的人口会有增加,但却不会如目前不少分析的那样出现一个爆发式新生婴儿增长潮。而且,在短期内要靠新生婴儿来消化当前这些城市严重的住房供给过剩问题是根本不可能。】

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全面二孩”政策。这次人口政策大调整,不仅会对中国的人口消长产生重大影响,也将深刻影响中国经济甚至世界经济的步伐。

但是“全面二孩”政策推出或人口政策的重大调整,对中国的经济影响与冲击有多大,目前则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二胎生育全面放开,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股市是重大的利好。比如,有分析认为,未来4年中国将多生育2500-5200万婴儿,所蕴含的消费红利每年达1600亿元,将短期内推涨楼市。还有认为,全面放开二孩会使2016-2018年新增新生婴儿566万,新生婴儿出生新三年支出将会产生约3000亿元的食品、玩具、母婴医疗等方面的消费红利。

当然,从长期来看,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的政策将对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与冲击。因为,这一政策实施不仅在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中国老龄化的压力,而且更在于它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最大动力。

但是,对于短期房价的影响,并没有看起来那么大。按照人口普查的信息,现阶段,全国符合“全面二孩”政策条件的夫妇有9000万对。其主力是80后,80后虽有生育能力,但受经济及非经济因素的影响,生育意愿普遍不高。比如,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当时预测每年可增加200万新生婴儿,但是实际增加新生婴儿只有47万,比预期的差距较大。所以,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后,虽然新增的人口会有增加,但却不会如目前不少分析的那样出现一个爆发式新生婴儿增长潮。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当前中国一二线城市,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在这些城市推行较早,独生子女的比重比其他城市要高,由于这些城市房价过高所导致生活成本太高,从而使得有生育能力的80后甚至70后其生育愿意比其他城市低,因此二孩政策放开之后新增人口主要发生在中小城市及小城镇,所增加的消费红利也主要发生在中小城市及小城镇。所以,放开二孩生育政策之后,房地产开发商想利用这个政策来推高房价几乎是无稽之谈。

因为,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尽管政府推出的一系列房地产救市政策已经一年多了,银行信贷的利率水平也已经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但是国内三四线城市(也包括部分二线城市)的住房早就没有投资价值,投资者已经离场,而这些城市的住房消费早在2010年就已经达到了供需平衡,当前这些城市的住房去库存化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新生婴儿增加有利于增加这些城市的住房需求,但在短期内要靠新生婴儿来消化当前这些城市严重的住房供给过剩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要等新生婴儿进入住房市场则是20年之后的事情,如今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去库存已然成为第一要务,等到新生婴儿潮入市,中国房地产结构如何还很难说。

也就是说,放开二孩生育的政策推行之后,新增的人口会有所增长,也会产生新增的消费红利,但是短期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冲击不会太大,更不能造就高房价。

□易宪容(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