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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诉规则对接立法精神

www.fjnet.cn 2012-11-24 09:19  傅达林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要确保司法解释不偏离立法精神,或许还需推行“开门解释”的机制,将草案交由民众公开讨论,以提高司法解释的正义性。

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其中新增条文多达240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不仅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供具体行为指引,而且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设计的权利实现程度,尤其是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尊重与保护水平。因此,规则虽然由检察机关制定,实则直接关联着刑诉法实施和公民权利保护。

从内容上看,修订的规则体现了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一些焦点条文的解释上,也严格遵循了立法精神。如刑诉法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曾引起舆论对秘密羁押的忧虑。对此,刑诉规则坚持慎用原则,明确了指定居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的焦虑。又如,技术侦查措施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办案的“利器”,但也是容易伤害嫌疑人权利的“双刃剑”,如何确保技术侦查措施不被滥用,需要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新规则从适用范围、使用环节、批准手续、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符合立法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追求。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立法不得不寻求更为宏观和原则性的设计,由此需要司法进一步予以解释。但由于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出发点不同,司法解释并不必然总与立法旨意相符。有时司法机关为了方便查办案件,对权利冲突的断决很可能偏离立法的正义性,而显现出对司法便利的追求。比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诉规则就还有完善的空间,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次问话时间多长应有明确规定;执行监居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中的“无法通知情况”,也应进行明确,以防止其大面积消解执法主体的通知义务。

可见,作为“二次立法”,司法解释担负着“咀嚼”“细化”法律的重任,决定着能否将原则化的权利运送给每个人。要确保司法解释不偏离立法精神,或许还需推行“开门解释”的机制,将草案交由民众公开讨论,以提高司法解释的正义性。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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