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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电梯应“守法”

www.fjnet.cn 2013-05-31 07:47  李英锋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近日吉林市某区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告示,乘坐电梯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表面来看,这张“生死状”基于一定的善意——“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但是,既然电梯存在运行风险,法院为何不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退一步讲,即便因种种因素不能及时维护,也应关停电梯,以消除安全隐患。法院一方面允许电梯带病运行,一方面又贴出“生死状”进行警示,这种矛盾的做法有违法理与情理。

其实,如果真发生意外,一纸告示也无法免除法院应负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法院贴出的“生死状”是在单方面推卸责任,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司法单位,本应做奉公守法的典范,却试图打法律“擦边球”,最终用一纸告示把自己推到了法治轨道之外,其暴露出的法治意识淡薄应当反思。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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