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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神探” 成不了冤假案

2014-03-13 10:48  罗  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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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残联副主席王乃坤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过程中,提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所谓破案“女神探”聂海芬以及安徽蚌埠一名区长助理冤案时称,应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背后责任人进行追责。(3月12日,凤凰网)

然而,媒体在报道时,却曲解了人大代表的意思。认为这是要单单追究“女神探”的责任。但实际上,王乃坤强调的是,追究包括聂神探在内的公、检、法系统的相关人员责任。笔者认为,冤假错案的造成,并不是简简单单地通过刑讯逼供所致。而是公检法审理流程中,存在一系列失职的“系统性工程”。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时,天然存在非法取证的“原始冲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常以“有罪推定”的思路来查案、搜集证据。这就使办案人在主观意念上,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再通过搜集证据证明其有罪。那么,在取证过程中,就存在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的原始冲动。

但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或伪造证据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我国刑法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刑法305条也对捏造伪证者做出处罚规定。“女神探”作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犯下错误难辞其咎,至少应该调查其是否涉嫌刑讯逼供和提供伪证罪。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在复核证据、审判案件时未严格把关。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环节。但是,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嫌疑人的供述、定罪的依据都必须通过检察机关的复核,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来检视证据的真伪和有效性,并提审嫌疑人或被告,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串供的情节。最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

在第二环节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认定复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第三环节法院判决中,法院则必须秉持公正、依法裁决。理论上讲,即使在侦查阶段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但如果在法、检环节上严格把关,也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让有罪者逃脱制裁,无罪者蒙受冤屈。

其三,法院、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时,受到强大的内外部压力。从系统内部看,公检法未独立,公安系统在政法系统占有强大政治资源和优势,给法检系统复核案件、提起公诉、和依法判决带来政治压力。从外部来看,整个社会仍然未普遍接受“无罪推定”观念。公安机关侦办的犯罪嫌疑人如若在法检环节得以脱罪,于受害者亲属、于普通大众来讲从感情上来讲是不可接受的,更会受质疑并,存在包庇枉法的嫌疑,社会舆论不可承受。

因此,无论是在赵作海冤案,还是张氏叔侄冤案、区长助理冤案中,在没有找到真正凶手之前,即使法检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也不敢贸然宣布无罪,只能疑罪从轻,判轻判缓。若无后期真凶落网,这些冤案也几无沉冤昭雪的可能。

冤假错案的形成是个系统的失误,案件侦办中的“有罪推定”的原始冲动、检察机关复核、审查的不到位,法院审判中的“疑罪从轻”,以及强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共同造成了冤假错案。笔者认为,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制度上补漏洞,让前人所受的冤屈不再在后人重蹈覆辙。

第一,从制度、人事、财政上确保法检独立行使职权,彻底改变政法系统中公安一家独大的格局。确保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才能彻底遏制案件侦办中“有罪推定”的原始冲动。

第二,落实究检察院案件起诉过程中的复核、审查、监督责任。只要案件复核审查严格把关,将一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外,才能彻底掐断刑讯逼供和捏造伪证的原始冲动。

第三,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辩证看待和积极吸收国外陪审团制度中的先进经验,重新塑造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能更好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和价值。

第四,普及现代法律原则。使全社会普遍接受“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才能彻底消除冤假错案的社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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