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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考试作弊“低成本”现状

2014-03-14 09:45  喻  明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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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上海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测试中,发现了三个替考“枪手”。在上海,因为严格落实教育部精神,像这样的情况很罕见。去年,某省考场上曾一下子查出了33个替考者。教育部对体育和艺术特长生、高考加分、自主招生等,年年都发布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严令,为何作弊现象还是如此猖獗?

根本原因还在于处罚太轻。如果能够像“酒驾入刑”那样施以重典、严格执法,替考之类的作弊现象会大幅减少。作弊者入刑,这在国外、境外通常是严格执行的法令。前不久,韩国法院对四名涉嫌赴韩代考托福和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GRE)的中国“枪手”作出判决,判处其中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两年,判处另外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两年。以前,也发生过内地“枪手”在香港代人应考托福,考官核对身份证件时发现问题并报警,“枪手”被判入狱10个月。裁判官斥之“明知故犯,令国际认可的考试评估制度受损,行为可耻”。司法层面“零容忍”,对作弊行为有威慑力。

而我们还习惯于将作弊视作一种不道德行为,处理起来“手下留情”。主考单位通常仅对替考者进行批评教育,没收报名资料;对于雇佣“枪手”者,主考单位打电话过去,对方若硬是抵赖否认,说是身份证丢了云云,也拿他没辙,最终不了了之。低成本、高收益,于是“枪手”走俏,“替考”频发。

当下,我国与考试有关的法规及处罚仍显不足。相关处罚分散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处罚范围不够广,力度不够大。如刑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而对于高考招生没多大作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处罚权力交给了“枪手”所在单位,“弹性”太大,对于“枪手”中的自由职业者更无约束力。而即便有法规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也经常会“从轻发落”。面对作弊行为,本该司法处理的,一些部门只是行政处理。比如,国考泄题事件发生后,经常是由教育考试部门自行组织调查,而不是由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

考试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涉及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级职业技能考试,是入职竞争的重要砝码;高考,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石;体现高考改革大方向的高校自主招生,基本条件就是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因此,呼吁国家教育考试法尽早出台。像“枪手”这样的作弊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道德范畴,需要通过法律来制约和制裁,更好地维护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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