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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不应成为涉事干部逃责的交换条件

2014-08-07 10:49:42 赵荪愚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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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2014年8月7日 搜狐网)

其实,干部公务接待中喝酒发生意外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一个又一个的人倒在了酒席之下,依然没有让相关人员引起足够重视,酗酒之风难以遏制。就在7月14日,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地税局在公务接待州地税局调研人员过程中,干部肖某陪餐饮酒后呕吐窒息身亡。可以断定这不是干部喝酒倒下的最后一人,今后还会有人继续倒在酒桌之下。

在中央的八项规定中,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大吃大喝之风,禁止工作期间喝酒,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禁酒令。可是这些禁令在党员干部大吃大喝的面前,似乎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形同虚设。

这些干部之所以敢违反禁令,充分说明禁令越到底层,威慑减的越厉害,所谓上有令而下不止,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意识觉悟不够高,总抱着侥幸心理来处理问题,这样又怎能搞好工作呢!

大家都清楚,在以前,机关干部“饭局”、“酒局”、“牌局”多,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吃高价饭、喝天价酒也是常有的事,一方面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一些干部的吃喝之风、享乐主义。而一个看似简单的饭局,表面上是吃喝,但骨子里却助长奢靡之风,为腐败提供滋生的条件。

而在这起事件中,更令人不解的是事故之后的处理办法,对于这种喝酒致死的公职人员,能算“因公牺牲”吗?显然不能。但涉事单位却以此作为要挟死者家庭不向其他民警追偿的条件。这其中显然有违纪违法行为,也是对涉事民警的纵容,对死者生命的不负责态度。正是因为在广大基层存在着对涉事干部纵容包庇的现象,才会致使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不把禁令当回事儿。

所以,对于这种顶风违纪的“四风”现象一定要严重惩,坚持发现一起严重惩一起,绝不姑息养奸,用法律的刚性坚决遏制住这些机关顽疾。对相应单位包庇纵容行为,更应该向有关责任人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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