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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反家暴重在制度协同

2014-08-19 11:28:24 房清江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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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其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深圳特区报》)

家庭暴力的本质是对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成员权益的侵害。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方面男尊女卑,父母管教孩子之类的陋念流毒甚远,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另一方面,家庭关系一直都被界定为伦理道德关系,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法治盲区。司法介入不足,家庭成员中的弱势者通常处于保护缺失的境地。

反家庭暴力不缺少社会共识,立法反家暴的呼声日益高涨。2011年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完成,同年7月该法纳入全国人大预备立法项目。然而,几年过去了,立法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立法进程缓慢固然是一个原因,而立法能否给家庭成员度身定做“防暴服”或许是制约法律落地的关键。不管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制定反家暴条例,暴力的界定、对弱者的保护等都只是技术问题,难点是如何将预防、干预和保护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家庭成员内在经济、情感及生活空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怎么介入家务事,给予权益以有效保护?

2013年,社会广泛关注的“李阳家暴案”法院一审宣判后,法院依新民事诉讼法为受害人发出了北京第一个“人身保护令”,保护令不仅强调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向施暴者提前做出了警告,该制度的运用,让人看到了对婚内弱者保护的希望。但是,这一制度必须以案由为前提,否则法院无法立案,这就给当事人带来难题。显然,保护令还需上升为一种立法的制度,受害人或者社会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不依附诉讼签发人身保护令。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谈得最多的还有监护权剥夺制度,它作为最有效的保护手段,是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的社会干预机制,让孩子远离家庭暴力的危害。但是,这个机制的本质是社会运用公共资源,为家庭权益受损者提供庇护所以及权利的救济,是真金白银的保障制度,其难不在于立法本身,而在于谁来支付社会成本。类似的还有婚姻维权、婚姻干预等,谁来提供服务,提供怎样的服务?

反家暴立法重在定制“防暴服”,开放的不只是法律资源,更是社会公共资源。反家暴立法与健全公民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的进程紧密相连,也与公共社会健全公民权利保护的保障体系唇齿相依,需要更多的制度协同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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