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起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副省长主动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应该说是罕见的。按照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从这个意义来说,副省长能够主动应诉关于征地拆迁的普通民告官案件,也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我以为,“副省长主动出庭应诉”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是一次鲜活的普法。这种普法既指向民众,也指向官员。“副省长应诉”就是在告诉民众,在严格守法上,并不存在官员和民众的区别。同样的,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而言,“副省长应诉”也在昭示,要履行诉讼义务,不要回避问题,如此,矛盾才能得以解决。 可以预见,随着新行诉法的推行,会有越来越多的地方行政官员主动出庭应诉。不过我以为,这仍然不够。道理很简单,从官员主动出庭应诉,到“民告官”系列案件都能被公平审判,两者尚有距离。事实上,近年来“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一直在呈下降趋势。尽管《行政诉讼法》在立案、判决等方面做出新规定,但我国“民告官”案原告胜诉率,还是从10年前的30%降至近年的10%。 这背后原因何在?从媒体报道的另一个新闻中,或许可看到真相。河南省从2013年起试点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信阳、南阳、安阳成为改革试点地。结果,截至2014年5月,仅信阳一地,行政机关败诉率就上升了17%。显然,民告官案件胜诉率不升反降,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它们往往是“辖地管理”,地方法院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如此现实下,又怎能指望它们独立地行使审判? 因此,要副省长出庭应诉,更要去除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当下,“民告官”的案件多集中在拆迁、物权、上访等领域,倘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真正做到不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那么官员出庭就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我们渴望看到“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消息,更渴望看到民告官胜诉率的自然上升。 □王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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