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当前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7日无理由退货和电商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在旅游消费纠纷领域,如果能够让30日退货权和旅行社先行垫付责任落地并严格执行,无疑具有突破意义。 旅行社及导游之于游客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受旅游环境、行程、时间和路线等客观因素限制,游客往往对全陪或地陪导游言听计从。购买土特产或工艺品时,导游更会将游客带往指定商店,游客基本上丧失了自由选择权。尤其是,多数导游此时已成为商家的推销员,将产品融入风土人情的介绍之中,或明或暗地向游客宣传商品物超所值,极力说服游客购买。更常见的是,将游客带往哪个商店是以回扣多少为参照的,导游、商家、旅行社已成为游客消费的共同受益者,甚至导游与旅行社的收益可超过商家。在此背景下,导游多数会成为强迫购物、诱导购物的帮凶乃至始作俑者。 特别是长途旅游中,身处陌生环境,游客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较大,加之担心遭遇打击报复,很多人只得忍气吞声。要求游客非得向商家索赔,游客就不得不多次长途跋涉,而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等于游客在家门口就可主张权利,减少了奔波之苦。那么,有必要游客权益做特殊保护,要求旅行社就强迫购物、诱导购物办理退货手续并垫付货款,这也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相适应原则。 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面临取证难和判定难,这个问题值得重视。对此可进一步作出有利于游客的判定标准,如除明显的强迫情形外,只要能查实导游有“推介”行为,或者获得了回扣,或者商品系假冒伪劣或价格超过市场价50%,就应支持游客的退货请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游客的先行退货权从“纸面权利”落到实处,让旅行社、导游和商家多一份忌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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