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的年轻法官张伟将辞职信和工资条发到网上后,引发了人们对“法官跳槽”这一现象的关注。在很多人看来,跳槽后的法官适合做的工作就是律师,然据媒体记者了解,很多企业喜欢跳槽法官到他们那里去做法务工作。在一些企业里做法务,跳槽法官高的能拿到50万的年薪,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7月27日《北京青年报》) 确实,相对每天忙于审理各种繁琐的案件和体制内的那份固定的工资,法官跳槽去做律师,不但轻车熟路,收入注定会比做法官要多得多。但是,受到制度规定的约束,法官跳槽又不可能立马去做律师,必须要等到满两年之后才能在“人脉资源地”做律师,独立担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在时下的“现实”社会,两年时间不算长也不算太短,担任法官期间所积累的“人脉资源”也会随着职业的变动或时间的打磨而关系变淡,资源的利用价值可想而知会大打折扣。 企业比较欢迎跳槽法官去单位做“法务”,其中的含义非常值得品味,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环境里,广泛的人脉资源对企业法务并非不可或缺,只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再加上善于雄辩的口才,不仅可以做一个称职的法务,而且还能做的更出色。况且,大多企业除了法务之外,还有专门聘请的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企业的法律事务,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出面,法务充其量也只是处理企业对外经营活动中一般合同签订的涉法事宜,企业为其开出50万甚至更高的年薪,除了看中其法律业务和实践能力之外,更相中了跳槽法官曾经积累的丰富人脉资源,这显然比法务工作本身对企业更加重要。 更显而易见的是,法官跳槽之后选择到企业去做法务,对企业对个人都是一个“双赢”,企业可以利用离职法官的审案实践和广泛的人脉资源,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寻找法律政策“缝隙”,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和违法的最低风险。在一个法治尚未健全完善的社会环境中,广泛的人脉资源加上曾经从事的法官经历,几乎就等于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上“遵纪守法”的双保险,用50万元年薪换来这份“保险单”对企业无疑很“划算”。而对于离职法官而言,更是两年最完美的“过度”——以企业法务工作的身份不但可以让原有的“人脉资源”保持延续,更可以让资源得到新的“滋润”。两年制度规定的期满后,不仅可以选择做律师,让这种“人脉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聘用其做法务的企业与其之间更形成了新的且坚固的“利益链条”。 法官选择跳槽,并且按媒体报道时下还成为了一种“热”,确实非常值得警惕,这一方面表明法官的职业尊严与其收入出现了失衡;一方面更折射出我们法治环境的不容乐观,尤其是法官本身“人脉资源”的积累受到商业企业的青睐,并且还能成为“好律师”的成功资本,更折射出我们社会存在诸多不良的“法治生态”。而反过来,无论是在职的法官,还是离职法官成为伴随法治进步的律师执业,利用任何“人脉资源”说到底,都是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侵蚀,都是透支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企业为其开出50万元或更高的年薪聘请其做“法务”,更是赤裸裸的对法官人脉资源经济价值的一种量化,是变相在消解法律的尊严。 在一个正常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下,任何人都有自主选择职业甚至根据自己的兴趣追求选择跳槽的权力,但显而易见,我们社会一些法官“弃官不做”,并不单纯是这些法官个体的价值追求甚至职业神圣感出现了问题,恰恰相反,是他们已经不甘心在这种法制生态环境下再继续与有悖法治的某些体制做博弈。从一些离职法官的感叹中,我们也能领悟出他们对于法官职业的疲惫和力不从心,更能看出他们对于法官职业的某种不舍与无奈。 因此,我们在看跳槽法官的去向和企业高价聘任他们做“法务”工作的同时,更应当通过这种表面去分析我们法官队伍所存在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不断探讨和改革体制和机制中的某些弊端,健康我们社会的法治生态,让每一位法官,不仅能够享有与法律同等的职业尊严,更能让他们敲下的每一声法槌,都能堂堂正正定格在天平正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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